在诉讼中,用于证明夫妻分居两年的证据具体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注意必须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才行;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证人证言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需要对此有理性认识,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因此,需要对此有理性认识,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采纳,未必一定会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事实。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