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的现象在当代社会已经变得比较常见,很多人都认为夫妻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其实这是人们产生的一种误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只是离婚的一种理由和情形,并不是只要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那么,证明夫妻分居两年的证据有哪些?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注意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法典》(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