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要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是对外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对外以夫妻名义。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