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归购买人,这种情况一般没有争议。有争议的往往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所有的房产价值及所有权归属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能达成协议的,按协商结果签订离婚协议。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所有权份额不明确的,一般均分。权属登记时约定有份额的,按约定的份额分割。
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这里不再赘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