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离婚纠纷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 离婚纠纷
  • 2021-11-18 00:55:01
  • 0
  • 克拉玛依律师所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0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0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被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原告对被告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被告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1小时支付空床费10。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双方常发生打架纠纷,被告共计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到某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140.30元。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和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被告赔偿,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有第三者,而原告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被告将原告打伤属实,本案存在家庭暴力,由于原、被告未离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视为共同财产,被告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原告适当照顾,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告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共同存款有证券公司的股金2.1万元和单位股金1.5万元,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权利,被告虽有过错,但被告抚养子女,可适当多分。遂判决;一、准许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三、位于某某处房屋一套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位于某某处房屋一套由原告王某某承租使用;四、证券公司的存款2.1万元,原告王某某分得1.1万元,被告李某某分得1万元(此款由原告给付被告);单位股金1.5万元,原告分得7500元,被告分得7500元;五、家庭其它财产,被告分得长虹21寸彩电1台、佳迪窗式空调1台、小鸭圣吉奥洗衣机1台、五开门衣柜1个、双人床1张、书柜1个、桌子2张、板凳4个、容声电冰箱1台;原告得长虹2P柜式空调1台、长虹34寸彩电1台,木沙发1套、电视柜1套、单人床1张、桌子1张、凳子4根、梳妆柜1个;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六、共同债务2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00元;七、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八、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判决限原、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2268元,共计2318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318元。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有证券公司存款2.1万元不属实,该款早已取出用于共同生活;2.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被上诉人造成的,请求共同财产全部归本人所有;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650元,婚姻过失赔偿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支付空床费4000元。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受伤住院并非本人打伤,而是上诉人自伤自残所致,证券公司存款2.1万元属实,夫妻感情破裂不是我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观念,从2003年7月后经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伤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提出空床费4000元应予主张,由于该笔费用是指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的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主张,上诉人提出过失赔偿及医疗赔偿的问题,由于被告将原告打伤属实,原告称被告受伤系自伤自残,但无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医疗费应主张住院费1140.30元,精神损失费可酌情主张2000元。原告称证券公司的存款2.1万元已全部用完,由于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此笔费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因此该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鉴于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且原审判决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该项判决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

  二、变更原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七项为;李某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三、李某某给付王某某补偿费4000元;

  四、李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140.30元;

  一审诉讼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134元,合计1184元,由王某某负担400元,李某某负担784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满足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损害赔偿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只有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当事人一方犯有法定过错,即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犯有法律规定的四种过错时,另一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和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对被告有第三者的主张却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被告又加以否

 

  ......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5882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