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就是指离婚时,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给无过错方给予的赔偿。但并不是,所有的婚姻在离婚时都会有离婚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呢?下面跟着找知更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不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具有法定事由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存在严重通奸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的,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金。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不正当行为被另一方当场拿获的,严重伤害了其夫妻感情,违背了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3、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未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存在过错,法院可判决过错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过错方只实施了通奸行为而未与他人同居,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根据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同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丧失了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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