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如果是因为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婚姻的结束的,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离婚赔偿的,法律对于离婚赔偿的过错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男方嫖娼,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他赔偿吗?下面跟着找知更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嫖娼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形,对财产分割无影响,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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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