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婚内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一方家暴,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就医等相关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关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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