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一女子一同外出打工,女子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该男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子,最终因触犯刑法受到了惩罚。
11月10日,由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曹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解除二被告人的同居关系。
2001年6月18日,被告人田某与周某在本市文斗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6年初,被告人田某与被告人曹某相识,二人一起到浙江省杭州市打工。其间,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田某将自己未与妻子周某未离婚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曹某。2007年3月,二被告人共同生育一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曹某明知被告人田某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田某当庭认罪,被告人曹某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曹某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