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怎么处理呢?接下来由找知更鸟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怎么处理”的问题。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应当是在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时,这也是对教育机构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教育机构的不尽责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赔偿。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知更鸟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