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12年,黄某因与妻子何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表示由自己抚养儿子,不要何某承担抚养费,法院判准了这一请求。但后来由于黄某所在的公司倒闭,没有了固定的收入来源,又要照顾自己年老多病的母亲,生活日渐困顿,黄某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何某要求其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但是何某断然拒绝,理由是黄某离婚时已明确表示不要她承担抚养费。黄某想请问律师何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观点: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黄某与何某离婚时,黄某自愿放弃了要求何某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但是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并不能阻止子女日后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的要求,故本案中何某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