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其中对抚养费的负担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即郭某不得以陈某不让其看望儿子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用。
2011年9月8日,宁海的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郭某按月足额、及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郭某答辩称,他之所以没有及时支付抚养费,是因为两人离婚一年多来,对方想法设法阻挠其探望儿子。有时,他思儿心切,只能去学校看望,但儿子对其非常冷漠,父子感情尽失,因此,他不愿承担儿子的任何费用。
[说法]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其中对抚养费的负担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即郭某不得以陈某不让其看望儿子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用。郭某应在支付儿子抚养费用的同时,依据《婚姻法》另行要求法院处理探望纠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