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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非婚生子维权索要抚养费

  • 子女抚养费
  • 2021-10-16 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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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城律师事务所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四川籍青年小杰(化名)带着他和前女友小芳(化名)所生的幼子来到浙江省临海市,向离家已久、远嫁至括苍镇落户的小芳讨要4万元抚养费遭到拒绝。日前,在括苍派出所民警和括苍镇人民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小杰拿到了3万元的抚养费。

  2012年3月,小杰和小芳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一年后,小芳生下了一个男孩。

  由于在同居期间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最后小芳留下孩子离家。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小杰独自承担起抚养儿子的责任。

  “前不久,我得知小芳已嫁到了浙江临海市,所以,我就带着儿子来找她讨要抚养费,不仅被拒,还遭其丈夫许某的打骂。”在调解现场,小杰诉说原由。

  许某声称:“小芳与小杰又没登记结婚,凭什么要她负担抚养费?”

  括苍派出所民警和调委会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讲解了《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释了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其生父母的义务,使小芳和其丈夫许某认识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着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及打人的错误行为。

  虽然小芳同意对其非婚生的孩子尽抚养义务,但由于其家庭经济现状较差,认为没法满足小杰提出的要求。最后,在民警的主持下,小芳与小杰自愿达成了协议:孩子跟随小杰生活,小芳一次性支付给小杰抚养费、医药费3万元。小杰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浙江朱律师对此解释:“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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