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私生子与生母一起生活,生父拒付抚养费,生母多次讨要未果诉诸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生父不仅给付拖欠的抚养费,每月还应给付定额抚养费。天津贾律师指出,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刘某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一次外地出差偶遇ktv服务员何某某,并与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不久何某某就怀孕了,但刘某否认孩子是自己的。刘某妻子在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遂与刘某离婚,单独抚养其与刘某的婚生子。虽然刘某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与何某某的,但何某某还是赌气将孩子生了下来,并取名刘小冬。刘小冬自出生后,主要由何某某抚养,刘某始终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因此也拒绝了何某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何某某诉诸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六万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刘小冬能独立生活为止。在审理过程中,刘某仍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为了查明事实,刘某与刘小冬做了DNA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某确实是刘小冬生物学上的父亲。在铁的事实面前,刘某不再推托,只是称自己还有一婚生子需支付抚养费,且目前没有工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父母,因此只同意支付刘小冬抚养费每月二百元。
法院经过审理,考虑到刘某没有收入且有另一婚生子需抚养,同时,结合刘小冬年龄尚小,且母亲何某某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的情况,最终判决刘某给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一万二千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刘小冬抚养费六百元直至刘小冬年满18周岁。
天津贾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第一是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第二是抚养费金额如何确定。贾律师表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刘某不能拒绝向非婚生子刘小冬支付抚养费。其次,贾律师指出关于抚养费如何确定的问题,应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其他特殊情况予以确认。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审理法院正是依据以上两点综合评判,作出了最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