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二人的关系不好调和,直至走到离婚的边缘。此时,李某表示,苏某与婚外异性张某生育的男孩李某某,他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如果离婚,他要求苏某支付因抚养孩子支出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元,但苏某并不同意。
利津县的李某得知抚养了两年多的儿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而是妻子与一张姓男子所生之后,与妻子关系紧张,并向妻子索要抚养孩子两年间的抚养费和精神赔偿费。9月2日,利津县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事情得追溯到18年前。1997年3月,苏某与李某相识并自由恋爱。2001年1月8日,双方在利津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7月10日,苏某与婚外异性张某生育了一男孩,取名李某某。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妻子苏某、男子张某协商,2010年8月19日,苏某、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协议张某支付李某某抚养费55000元后,孩子与张某无关。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给苏某、李某55000元,孩子由苏某与李某共同抚养。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协议签定了不到一个月,苏某、李某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苏某带着儿子李某某回了娘家居住。
因二人的关系不好调和,直至走到离婚的边缘。此时,李某表示,苏某与婚外异性张某生育的男孩李某某,他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如果离婚,他要求苏某支付因抚养孩子支出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元,但苏某并不同意。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关于抚养费,李某在明知孩子并非亲生的情况下,与孩子的亲生父亲张某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协商,张某已支付给他抚养费55000元,所以,李某要求苏某支付因抚养孩子支出的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他要求苏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为他不能举证证明苏某有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且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也不是苏某的过错行为,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所以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