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对抚养权变更起诉时不需要都到场,只需要提供孩子在对方抚养期间的不利因素证据及变更抚养权后的有利因素证据,并且法院应当受理。在法院开庭受理时,对方应当都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