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半百的阿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把一处房产有价转让给了弟弟阿林。离异的丈夫阿陆,却以阿菊以远低于市场价把房产转让给了内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阿陆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阿菊与阿林系姐弟关系,阿菊与阿陆原系夫妻关系。上海市长宁路某号601室房屋原系阿林所有。2003年1月初,阿林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姐姐阿菊。同年2月上旬,阿菊经核准为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年11月末,姐弟俩再次签署合同,约定姐姐阿菊将该房屋转让给阿林,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46万余元。同年12月上旬,阿林成为了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2004年11月及2005年7月,阿菊向法院起诉与阿陆离婚。2006年4月,二审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该房屋确认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并确认房屋的增值款为3.5万元而予以分割。
2008年1月,阿陆向法院起诉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阿菊瞒着自己,将该系争房屋擅自转让给胞弟阿林,转让价远低于市场价成交。阿陆认为阿菊与阿林属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法庭上,阿菊、阿林姐弟俩认为,该起房屋买卖系亲属间的转让无恶意,实际成交价是14.5万元并已实际支付。但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被告知道定价18万元后欲作修改,又由于税务部门要收税才在合同上又写下了24万余元,后确认该房屋实际转让价为18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该系争房屋原登记在阿林的名下,后阿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14.5万元购得该房屋,却又在相隔10个月后将该房屋卖还给了阿林。虽然姐弟之间买卖房屋未有发票,也无交付钱款的收据,但有阿菊认可弟弟阿林已向其付清了钱款,法院认定该起房屋买卖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能认定该起房屋转让是非法勾结、谋取私利的故意。
最终,法院作出了不支持阿陆起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