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是否属医疗事故
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为他人接生,致他人死亡。经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当地检察院以王某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请问该起案件属于医疗事故吗?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否有权对该起案件进行鉴定?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指出,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不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指范围之内。此类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本案中王某并不是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资格的合法医务人员,不适用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仅承担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因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故无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地检察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王某提起公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