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院的责任
在医疗机构,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或者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都要求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患方往往认为:这是院方在推卸自己的责任,签字认可后就相当于签了生死状,以后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医院都不再承担责任。其实这是部分患者的一种误解。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均有签字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立法本意上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义务将手术或者检查的风险客观的告诉患方,患者必须在认识、知道、理解这些风险后,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手术或者检查。
在法律上,如果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非排除了承担责任的可能,如果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反,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一旦发生了不利后果,那么还需要承担没有明确告知的责任,一般情况下,违反告知义务,可能会影响到患方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