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医患哪方有利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该法中不见了“医疗事故”的提法,取而代之的是“医疗损害”。民法学者宣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将废止,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没有《条例》什么事了,鉴定不用去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赔偿可以不按照《条例》的项目与标准进行。作为医疗纠纷的患者一方痛恨的就是医学会鉴定和条例赔偿规定。条例废止了,自然应该对患者方有利。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有媒体宣称该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患者一方的大溃败。因为该法“医疗损害责任”章首条,也就是第54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实行的是过错归责原则,而过错责任归责在诉讼的举证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条规定完全颠覆了司法实践医疗侵权诉讼实行的举证倒置的证据规则,即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医疗侵权诉讼医方承担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的举证责任。医方最反对的就是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那《侵权责任法》显然对医方有利。
媒体宣称患者方权利大溃败的具体事证还有,在《侵权责任法》审议草案中,“医疗损害责任”章有因果关系证明条款,即患者方先要证明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初步的因果关系证明,然后由医方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该条款的本意是限制患者方随意起诉,增加原告举证负担的,但在审议中却受到医方的强烈反对,医方认为因果关系初步证明容易完成,但要反证其不成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医方的强烈反对下,该因果关系条款在正式出台的法律中就消失了。该条款的消失,媒体的解释是,这意味着患者方对因果关系的证明不能仅停留在初步水平,但要确切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对患者来说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结论是《侵权责任法》出台意味着患者方权利大溃败。
事实上就整个《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本身来看,上述两方面的看法都有所偏颇。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本意就是要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了,但患者方的举证难度无疑是增大了,即便在58条下的推定,也不是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下的对医方过失完全不举证,患者方首先要完成初步的证明。
其次,患者方举证难度加大了,但是患者方一举成功的概率也随之增大了。在现行的举证倒置的制度下,医方同样拥有了毋庸置疑的反证权利,而反证是通过鉴定来完成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医方就具有选择鉴定机构的制度保障,从而也就没有了失败之虞。而在《侵权责任法》下患者方举证负担加重,在58条的情形下,虽然说是推定,但这里的推定是由层次的,有些推定即认定,有些推定,医方无法反证,在患者方举证到位,完全可以不通过鉴定,达到一剑封喉的效果,这样可以避免鉴定不公的问题。即便是在54条患者方举证正置的情形下,因为患者方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医方以及法院也就没有阻止患者方单方面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在患者方可以单方面选择鉴定机构的情形下,先说先赢,对患者方之有利显而易见。
再次,《侵权责任法》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对医疗产品医方承担销售者角色的明确规定,都是前所未有的,对医患双方利弊一望而知。
现在《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具体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卫生部对医学会鉴定还没有明确表态,《侵权责任法》出台对医患各方是利是弊仍然还是纸上谈兵。但综合目前各方的观点分析,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虽然增加了患者方举证的难度,但总体上应该说对患者方有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