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统一银行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强化许可证管理要求,进一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办法》将《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进行整合,对许可证类别、记载内容、公告要求、违规处罚等作出新规定。《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办法》适应了机构改革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统一管理的需要。2018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以职责整合进一步推进行业监管协同,增强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在银行保险机构业务整合的同时,许可证管理并没有统一要求,依然遵循2007年金融、保险两套许可证管理办法,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种类较多,记载事项、管理要求等存在差异,尤其是保险机构共有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等七种类型,增加了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化转型的牌照管理压力,不利于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与此同时,不统一的许可证管理规则也提升了监管难度,易出现监管漏洞,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在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相应问题。
第二,整合许可证类别、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明确公告要求、新增处罚依据是《办法》最大的亮点。一是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金融许可证与先前相比没有太大变化,只是根据当前金融机构的类别细分了银行机构适用对象,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对象;保险及保险中介许可证将之前的七大类保险许可证融合为两类,即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等统称为保险中介机构。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需载明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七项内容。先前的金融许可证记载内容缺少业务范围和机构住所,以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营业地址替代;而先前的保险许可证多出了机构地域范围的内容,二者的不统一增加了金融机构新领、换领许可证的信息填报负担。三是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办法》规定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可采用公开发行报刊、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之前的金融许可证和保险许可证只能在银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办法》增加了许可证管理的灵活性。四是新增处罚的法律依据。《办法》明确违反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之前的金融许可证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处罚,保险许可证则没有明确处罚的依据法律,《办法》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提高了违法成本。
第三,《办法》为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减负”,推动监管规则统一,助力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综合化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规范统一许可证管理清晰地界定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业务范围,明确了许可证的管理要求,精简整合的分类、统一的记载内容与灵活变通的公告方式让金融机构综合化转型“轻装上阵”。此外,《办法》征求了银行保险机构各方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了免于处罚的特例,即“因业务办理需要暂时无法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且情况属实的,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处罚情形”。规范许可证管理也是监管规则统一的表现,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堵塞监管漏洞,进而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全局性和主动性。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稳妥开展存量金融许可证和保险类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许可证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助力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
(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 郑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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