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尽安
编辑|文知远
普惠金融并不是一个最近几年才走到大众眼前的新事物,很早以前许多国家就在进行一种可以给低收入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尝试,以便于缩小贫富差距。
但最初时期普惠金融发展十分缓慢,收效甚微,并且不可持续。
之后普惠金融进入中国并不断发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开放初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后普惠金融得到不断发展与优化,到21世纪的今天与互联网可以相融合。
1. 小额信贷发展时期(20世纪90年代)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对这个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一些援助和贷款。
之后国外在帮扶弱势群体和发展农村产业产生的优秀经验给了我国一些启发。
在1993年,扶贫经济合作社在河北成立,对中国的扶贫事业来说是一次很好的尝试。
之后,国家开始通过小额贷款这一方式给予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帮助。
这对其产业起步和发展阶段帮助很大,许多资金不足的个体商户和农户受益颇多。
2. 微型金融发展时期(21世纪初-2015年)
在二十一世纪开端对于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居民来说,小额信贷的局限性开始展现。
21世纪初中国开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较之前显著提升。
但社会贫富差距开始加大,小额信贷不管是在覆盖面上还是在发放力度上都不能与这一阶段的经济发展速度相匹配,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微型金融应运而生。
与单纯的小额信贷相比,微型金融指的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其辐射人群更广,提供的金融产品类别更多,市场上存在金融机构更多。
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允许农村居民在符合金融机构所要求的前提下。
微型金融市场开始稳定发展,吸引了不少资本流入,微型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的就业机会也越来越多,为我国这一阶段的经济发展提供助力。
3. 普惠金融体系出现(2005-2015年)
在2005年世界上首次明确普惠金融概念后,要重点发展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让普惠金融为统筹持续发展,建设新农村,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助力。
2005年到2015年这10年间金融服务主体不断开拓,微型金融机构也一直进行,在宏观政策的出台与法律法规的完善双重推动下,较为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出现。
4. 互联网金融时代(2015年至今)
2015年至今,互联网科技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新兴科技深刻地改变着人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
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深受互联网模式的影响。
人们开始习惯使用第三方金融服务,移动支付开始取代传统的支付手段,P2P信贷和众筹融资这些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开始被更多投资者所选择,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变得越来越普遍。
得益于大数据的支持,金融机构在对客户的选择分类上更加精准高效,针对客户定制个性化服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业务的必经之路。
大数据让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低效与损失减少,资源利用率也明显提升。
在这样的趋势下普惠金融体系也在不断地改善与创新,普惠金融的实现形式也变得更加丰富。
我国普惠金融事业在过去二三十年实现了从无到有的本质飞跃,但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1. 普惠金融供给与需求失衡
普惠金融供给与需求的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基本上要求客户具备一定的抵押担保能力,只有符合机构要求的客户才能通过相关贷款的审批。
但是一个现实的情况不容忽视,就是在实施普惠金融的领域,很多有需求的客户缺乏符合银行机构要求的抵押担保条件。
而银行出于风险、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并且信贷程序相对比较固化。
由此会导致借贷双方难以形成商业上有效的资金融通,供需矛盾出现,导致供需不平衡问题的发生。
其次是传统银行业机构针对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多为短期流动性资金贷款。
长此以往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就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而银行对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中长期贷款通常保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大部分情况下愿意发放的意愿不强烈,这就会让普惠金融供需双方发生融资结构性矛盾。
再次是虽然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相对比较健全。
但金融机构彼此之间的竞争互补机制并没有形成有效规模,而且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基本不会考虑进入“三农”信贷业务领域、
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在资产规模、管理方式、机构运转等方面又难以满足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持续性需求。
因此也很容易导致普惠金融供需双方的矛盾。
2. 普惠金融服务环境开发滞后
在普惠金融领域存在一个难以忽视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这一领域的融资主体法律意识与信用意识不是很强。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普惠金融市场吸引资本流入,从而影响很多金融机构对这一领域进行深度开发与拓展的积极性。
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普惠金融领域信用评估制度不完善程度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更为严重。
这造成一些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过于谨慎、重视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存在审慎放贷、下调贷款额度或是提高利率等一系列问题。
所以在普惠金融领域建立一套相对完整和规范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不是一件可以在短时间内见效的事。
它涉及的群体多且难度较大,成本和风险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让有信贷需求的群众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记录导致获取低成本的信贷服务难度加大。
这会让普惠金融的推进和实施受到根本上的制约。
3. 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监管措施不够充分
目前,我国关于普惠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够充分,这已经变成阻碍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的普惠金融体系是由小额信贷、微型金融发展而来,尽管国家制定了许多政策予以支持,但是这些政策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其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不能及时得到政策支持,市场效率低下、秩序混乱、金融机构持续能力不足,金融风险增加,长期发展的可能性降低。
另外普惠金融发展到了互联网时代,许多互联网金融领域仍然存在法律的空白。
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比如P2P平台、线上小额信贷公司、众筹项目缺乏相关法律的制约。
因此在经营不善和现金无法回流的压力之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高管和负责人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利益受损严重。
普惠金融相关法律的健全对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十分重要。
此外,充分的监管措施对普惠金融发展也很重要。
目前我国对普惠金融体系的监管措施不够充分,造成相关部门在进行管理时经常会出现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和监管任务冲突。
监管部门人员政策执行力度不够等现象,这阻碍的普惠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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