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19日举行的2018陆家嘴金融城全球金融风险管理会议上,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博导、中国人民银行原纪委书记
王华庆发表了题为《我国的金融风险与有效监管》的主题演讲,梳理了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金融风险,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以下为演讲实录:
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的对外开放,金融风险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如何控制金融风险,将是我们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金融风险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风险偏好大小最终还是需要以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政府或者监管者来说,第一要务就是金融风险是否可控,是否会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从我国的金融业的现状来看,一是金融市场规模现在确实比较大,大幅度扩张,特别是境内外银行、金融机构的规模非常之大。
二是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已经成为银行控股公司。还有非金融企业控股的金融集团也在快速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此外,横跨各类金融业态和市场的资管产品发展尤为迅速。
三是国内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紧密,中国的利率进一步的市场化,中国汇率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在逐步逐步向国际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外开放整个进一步进展,势必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对国内的金融机构,对国内的产业,对国内的经济来说,整个联系敏感度就会更大。
第四,金融科技正在深刻改变金融的业态。2005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也是迅速发展,2007年诞生了第一家P2P,但我们可以看到现在P2P的整个情况。金融科技在提供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会使金融风险的 传染性更强,波及面更大更广。金融科技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基础设施和系统性风险的传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金融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风险的上升也给监管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容易出现监管套利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首先应该是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改变,但金融机构事实上已混业经营,因而而容易出现监管套利。过去几年大资管出现的问题就是因监管套利而产生的。
同样,有牌照金融和无牌照金融,实体金融和虚拟金融的非等同监管,我们可以看到有些金融机构在从事一些虚拟金融,在牌照上面有缺陷的,也造成了监管套利,尊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还有非金融企业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我们现在有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团,由非金融的企业投资的。这种大型的金融集团如果不加以进行监管,风险也是十分突出。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国央行人民银行刚刚发布的2018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这方面有很详细的阐述。
金融科技与监管的关系没有理顺
此外一条是金融科技与监管的关系没有理顺。P2P是直接针对了金融消费者个人,我国的P2P平台进行注册、备案的是信息中介,但异化成融资中介,甚至是自融的非法集资平台,大量平台跑路,造成投资者巨大的损失。国际上,美国P2P也是很早就开始,但是美国的P2P是需要申领经纪牌照的,接受美国证监会监管。
具体而言,两条监管,一条对投资端适当性的严格监管,第二对借款人信用评分不同的监管,你信用评分高和低,对你的监管严厉或者是宽松一点。对投资端就是消费者适当的保护。但我国在P2P发展的初始阶段,应该说几乎没有监管,所以现在造成P2P现在的情况。
第三个方面,是商业银行自身。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这样说没有正确处理风险管理和自身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扁平化管理,至今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你没有扁平化的管理,靠着分行式的管理,分行等于一个小法人,分行所做的事情,总行都顾及不到,你的内控,你的合规,你的风险管理根本没有办法能够直接延伸到底下整个贷款机构。
所以扁平化整个管理,人民银行从新世纪初就开始进行这方面推动,但真正实质性的提高,本身的风险管理,我个人认为还有很大欠缺的。所以造成不良资产比例偏高,当然不良资产比例偏高不仅仅因为扁平化关系,里面包括合规、风险管理都有很大的问题,还有风险管理的理念。
风险管理的技术,包括风险管理的模型技术,还有风险管理的技术,在商业银行还是有很大欠缺的。还有合规管理的水平,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全球银行业作出的基本的合规要求,合规就是风险管理,合规有其自身的技术和要求,但在我们这方面风险管理似乎还是比较欠缺的。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发展理念是有一定的偏差,主要两个方面,一个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大幅上升,有些地方隐性的举债规模还是很大。这次也是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金融稳定报告专门提出了这个问题。还有一个例子就是P2P,很多地方P2P有这样一种弯道超车的发展理念,结果大量的发展出现很多的跑路,令我们感到非常的痛心。这就是两个风险点。
是否可以建立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双峰监管制度
关键的问题,我们应该怎么来做?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加强有效监管。第一,我个人认为法律制度要完善,因为我国金融业自2005年,特别是从银行业开始进行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到目前基本上形成了银行控股公司的架构,银行在上面,底下由银行投资控股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理财等一系列的公司,等于是一个银行控股公司。
但分业监管还是照样按照分业监管的制度进行分业监管,这样就会形成监管套利。第二,应该从监管制度的角度,是不是可以建立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双峰监管制度。在危机以后,全球逐步都形成了双峰监管制度,特别是英国和欧盟,当然美国形成了准双峰制度,突出了消费者保护,其它的还是单独的各个分业监管,由联储进行整个监管。美国这次加大了中央银行的整个监管,这个也是出自于对于2008年金融危机置消费者利益不顾的反思,形成了一系列的金融改革的方案。
因为这是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制度,既能够防范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又能够从行为监管的角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建立起卖者有责,买责自负的金融文化。如果没有这样的金融文化,何谈整个金融的发展,何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何谈对资产端,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供给方的整个监管,我们没有办法谈这个问题,所以一定要建立这样的一种文化。
第三,监管与科技金融创新的关系。科技金融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主要两类,一类是互联网+金融,一类是金融+互联网。前者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已经有,是虚拟的,在网上进行了金融的一系列服务。有取得金融执照的,也没有取得金融执照的,金融执照是特许执照,这是两项执照,不是很多人认为我已经取得了工商执照,我就合法了,完全不是这样的事情。既使取得金融特许,有些互联网+金融,可能里面产生很大的风险问题。
现在在这方面,我们要看一下,并且更多的是虚拟,而非实体机构,这样的机构更多的是虚拟机构。金融+互联网,基本上都是金融机构的行为,这部分金融机构的行为,本身就由监管当局进行,很容易看见,基本上我们按照逻辑的推理和法律的授权,它应该在监管的覆盖之中的。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两者都必须得到有力的监管,否则就会产生监管套利,酿成风险。从国际的经验以及从经典的理论,即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理论方面,我认为行为监管更好的发现互联网+金融的问题。
采取对创新要有容忍度的监管沙盒
怎么监管呢?当然是要采取对创新要有容忍度的监管沙盒,这也是英国监管当局,英格兰行为监管局首先发明的监管沙盒,全球很多的监管当局都在采用这个监管沙盒,既有容忍度的对监管,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或者其它金融创新来进行试验、试点,以找出其中对消费者,对系统性风险有致命的,或者说有很大风险的漏洞,如果能够修改好,可以进行推广,如果不能修改好,对不起,这可能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四,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风险管理首先要理清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监管的要求。商业银行既要有风险管理技术,也要有合规理念和技术,要建立合规部门为统筹的各业务部门都要合规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原文的一句话,这在2004、2005年连续出版了两版。
商业银行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风险和合规管理,在当前主要落实好什么呢?第一落实好巴塞尔协议3关于资本不被流动性管理的要求,对监管者角度来说,这是合规管理,必须要把流动充足率、拨备要做得非常清楚。
2010年颁布了巴3以后,到目前为止,应该说还是比较平稳,但是2017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又进行了修改,所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面临的挑战比较大,三点方面的修改既是修改,又是合规上面的要求,第一信用风险在内部评级化的实施上面,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重要银行、逆周期的资本,内部评级的资本,系统性重要银行逆周期的资本,重新进行了修改,这也是监管部门合规监管的重要内容。
另外一个风险监管,银行帐户和交易账户的风险管理,这两项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前者是资产负债管理,前者是代客交易,两项业务都需要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中国过去大资管的理财资金池,还有不良资产的运作,还有通道的业务等等,都是涉及到银行帐户的问题。
交易账户,随着中国的利率和汇率的进一步市场化,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交易账户也会进一步的拓展,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业务量也会越来越大,交易账户的风险管理和合规也是相当重要的。
最后一条,我国超大规模的银行、保险控股公司,特别是非金融实体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控股的金融集团,已经显露出太大不能倒的风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集团要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监管制度也要跟上,要研究,把这些金融集团,因为它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的,没有人管,要研究对这些集团层面来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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