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前提示: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对具体的涉案协议等进行的有针对性地分析评价,评价内容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诉讼策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2017年4月18日,甲方(各出借人)与乙方(借款人)吴某某、丙方(服务商)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丁方(见证人、服务商)人某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吴某某借款76,800元,借款年利率为10.20%,借款期限为36个月,月偿还本息数为第1至第35期每期(每月)2488.32元、最后一期2319.36元。吴某某实际每期还款2485.34元,共还款24期,截至目前共还款59,648.16元。
2018年5月21日,上述各方又签订电子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吴某某借款69,300元,借款年利率为10.20%,借款期限为36个月,月偿还本息数为第1至第35期每期(每月)2245.32元、最后一期2092.86元,借款协议其他约定与前一份一致。吴某某实际每期还款3338.13元,共还款11期,截至目前共还款36,719.43元。
两项借款,吴某某实际借到合计11.6万元,已偿还金额合计96367.59元,冲抵本金后,仅剩19632.41元本金未还。而根据人某贷平台的计算,吴某某约定借款合计14.61万元,虚增借款金额高达3.01万元,总还款额高达17.0089万元以上;减去已还款额,尚有7.372203万元以上的金额需要偿还。
问题是,这约定借款与实际借款之间的差额哪里去了?
根据人某贷的自述,是人某贷平台各借款人出借给借款人的资金与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一致,只是在发放借款时直接扣除了三方的服务费,将剩余款项通过提现方式支付到银行卡内。这就很明显,你人某贷平台控制出借人、借款人资金,将出借人资金先吸收过来,私吞一部分后,仅将一部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试图通过协议、以提供根本没有或毫无价值的服务为名向借款人索取各种费用的方式弥补自己私吞部分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并从中获利。
这家P2P网贷平台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人某贷平台就是一头在非法集资,一头在非法放贷、“套路贷”,出借人、借款人两头坑,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以提供P2P网贷居间服务为名的、不折不扣的违法犯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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