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吸储暂时难放松
银行存贷比,在我国银行由指令性计划时代向市场化经营转型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银行市场化、商业化后引发了“高息揽存”“钱荒”等问题。但取消它,银行总行对分支行的吸储行为的管控仍难放松。
“‘揽储’是一个敏感话题。一般我们都会说没有,但哪个银行会没有(该行为)?”华北地区一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小文谈及拉存款业务时讳莫如深。
小文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从2013年开始,在山西大宁县信用社保卫部工作的张瑞生,如果每月吸纳的存款少于200万元,就会“领不上奖金”。
但这种“揽储”现象,今后或会得到改观。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风险管控”
确保存款人利益
规定设立存贷款75%比例首要原因是,确保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取消存贷比这一强制性监管指标的呼声由来已久。”研究金融法多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表示,此前已有学者多次呼吁放开银行存贷比限制,“此次修法不过是最后的临门一脚。”
存贷比指标是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几类重要指标之一。它主要是指纳入存贷比统计口径的贷款余额与纳入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通俗地说,就是银行每吸收100元存款,最多只能贷出去75元。
专注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北京市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姚琦将其解读为: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吸收了1万元存款,那么它最多可以将其中的7500元用于发放贷款,其余2500元中,小部分需以现金形式存放在银行保险库,更多一部分则存放在中央银行或购买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收益均低于贷款利息收入)。
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确定了商业银行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监管指标。1995年5月,这一规定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被纳入《商业银行法》第39条。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订时,有关存贷比的内容被完整保留。此后,存贷比不得超过75%被作为监管指标,由银监会负责执行至今。
洪艳蓉表示,该指标在我国银行由指令性计划时代向市场化经营转型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对限制长期以来以单一存贷业务为主的银行盲目扩张信贷和强化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随着银行业务经营的日益多元化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贷存比指标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
姚琦分析认为,当时法律在满足银行准备金率之外,规定设立存贷款75%比例首要原因是,确保广大存款人的利益,防止银行拿着存款人资金超额、超负荷放贷经营,一旦贷款流动性或安全性出现问题,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势必难以保证存款人存款支取。
据姚琦介绍,我国《商业银行法》出台时,西方社会刚刚经历了高速通货膨胀和信托投资公司倒闭潮洗礼,加之“当时未设置诸如西方经济那般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问题尤为谨慎,以量化手段,直接设置底线,以便确保监管安全。
洪艳蓉表示,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施行指令性放贷计划及专有银行制度,银行很大一部分由人民银行发放贷款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再根据国家下达的信贷计划分配贷款指标。因此,其没有明显的揽储压力,在放贷上也缺乏应有的自主权。
但银行走向市场化、向商业银行转型后,在“存贷利差”的营利模式下,银行有做大贷款规模的利益冲动,与此同时,银行可以倚重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等拓展资金来源,规避存贷比监管指标,无形中大大加大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存贷款平账”
下的揽储压力
在金融业开放加快、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金融“脱媒”将不可避免
“拉存款是银行业的秘密,即使银行不规定你拉多少,可你在银行上班,没存款就只有基础工资,你看着别人拉存款挣钱,你如果想挣钱肯定也会拉(存款)。”在银行工作多年的小文说到揽储业务时颇为无奈。
2013年进入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工作的李萍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拉存款只占业务考核的五分之一,还有放贷、电子银行、微信宣传等方面的考核。完不成任务,就没有相应的绩效奖金。”
张瑞生称,他供职的山西大宁县农村信用社,不但所有工作人员需要吸纳存款,而且也要完成一定的放贷指标,“每个月营销贷款,中层干部200万元,一般干部50万元。其次还要考察出勤、本职工作等。”
“有时候完不成,工资奖金会少很多,奖金多时工资可以达到3000元,少时只有1000多元。”在完不成任务时,张瑞生“偶尔也会找朋友帮帮忙,但从来没有高息揽储过”。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设定的存贷比硬性红线让众多银行工作人员有苦难言。过去每逢月末、季末、年中,尤其是年末考核时点,银行通常会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或发行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来吸引储户存款,达到揽储目的。
因此银行存贷比被删除后,上海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信贷部的员工开心地说,“最头疼的考核项目终于取消了。”洪艳蓉表示,最开始监管机构一般按季度对银行存贷比进行考核,但2013年5月发生“钱荒”后,为进一步约束银行的存款“冲时点”行为,自2014年9月起要求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加强了考核频率。
姚奇称,商业银行法颁布伊始,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使其从数量、规模上逐步增长,并不断加速。因此,对任何一家银行而言,短期超越红线、逢时间窗口做平账目,即“存贷款平账”现象逐渐普遍化。
1995年到1997年,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要求“最严格”。1999年后的8年时间里,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节奏的加快,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业开放提上日程,培育银行市场化意识、竞争能力和生存行动升温等,使得商业银行抢夺存款和季末平账现象频发。
2007年后,国内外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市场竞争,存款争夺成为必然趋势,由此造成诸多银行以“高息揽储”“过桥拆借”方式吸纳存款,并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工商银行一位理财经理表示,银行存贷比使得商业银行只有获取更多存款,才能发放更多贷款,获取更大利润。这使得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陷入了低水平的同质化竞争。
但洪艳蓉对取消存贷比后银行是否就没有揽储压力表示怀疑。她认为,在金融业开放加快、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金融“脱媒”将不可避免。近年来,“余额宝、P2P网贷等新兴投资方式的兴起,以及我国外汇占款下降带来的人民币被动投放的减少,让银行依然面临存款短缺问题,揽储压力未必能减轻。2015年6月,多家银行陆续推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以便应对存款流失,但效果如何,还有待市场检验。
存贷比调整后的新问题
取消银行存贷比,中小企业贷款不一定会比以前更容易
“取消75%存贷比监管,中小银行可以有更多资金放贷于中小企业。”宁波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此次调整基于中小企业更大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中小银行的盈利能力在未来或有所提高。
小文则认为,取消银行存贷比,中小企业贷款不一定会比以前更容易。“取消75%的存贷比规定,银行可以无限制发放贷款了,可是今年经济不景气,谁还敢放贷”。
洪艳蓉对此表示赞同。在她看来,经济下行周期中,银行会因缺乏好项目而惜贷,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提升自身信用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麦哲米伦缺口”(MacmillanGap)并不必然因取消存贷比而得到有效填补。
银行业务经营需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其放贷的基础是中小企业具备债务清偿能力。但2014年6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将一些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的贷款从存贷比分子(贷款)中扣除,该政策可能有助于激励银行倾斜部分贷款投向上述领域。
“短期内,商业银行都会有超发贷款的冲动。”在姚奇看来,银行存贷比废止后,短期内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会绷得较紧,小银行冲动更强烈。但从中长期看,随着我国货币政策转向宽松、利率市场化、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大额存单、理财业务等)以及大银行获取存款形式的多样化、单纯依赖贷款经营模式的改变,银行放贷也会自行审慎。
废止银行存贷比,在促使金融机构实现“自主经营”与“自担风险”间自我平衡的同时,也对政府、监管机构提出了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实施审慎监管的要求,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尽快适应真实市场竞争、淘汰规则和国际游戏规则的要求。
“怎么衡量流动性风险十分关键。”洪艳蓉称。存贷比硬性考核取消后,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政府如何引导银行在积极开展贷款业务的同时,又不危及金融系统性安全,确保监管的有效性颇为关键。
“从事同一属性银行业务的机构应该受到一样的监管,以免诱发监管套利,这是对监管公平性的要求。监管是外在的,因此不应该让被监管企业承受过多的负担,其合规成本要合理化,这是对监管经济性的要求。”
洪艳蓉表示,金融业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加速了中国银行业与国际市场并轨,政府及企业要尽快在《巴塞尔资本协议》执行过渡期做好准备工作。
“要抓紧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分步节奏及存款保险制度,让市场竞争去约束。”姚奇的观点与洪艳蓉不谋而合。他建议,监管机构应严格推行流动性风险主指标、落实风险控制效果。
“利率市场化大潮下,存贷差会越来越少,银行的盈利点不再唯一依靠存款、贷款的规模,而在于高标准的服务和内部管理能力提升,以及对于自身流动性风险的检测和防范。”在姚奇看来,银行及金融业是典型的信用、口碑行业,“‘自由’后的银行,应更加珍惜社会形象”。
然而,身处银行业工作一线的小文依然需要通过揽储提高奖金,“以前有冲月底这么一说,现在也有,但是现在主要考察我们日均存款多少。”吸纳存款任务同样也被纳入张瑞生、李萍等人的工资绩效考核范围。
业内有人提醒,尽管取消银行存贷比会促使冲时点揽储大战逐渐消失,但是目前银行依然可以依靠1个百分点的利差获得不菲利润。因此,诸多银行总行对分支行的吸储行为不会放松,正如洪艳蓉所言,“合理是真正的需求”。
金融存贷比(金融存贷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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