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财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若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其所得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除了对所获得利润进行分割之外,原投入合伙组织的财产也应进行分割。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飞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般价值补偿。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人的,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财产可以由夫妻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由于企业的性质,转让时不仅考虑到夫妻之间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合伙人利益。
(一)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同一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退还财产进行分割。
(四)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法地位。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就是以上这些,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财产的分割也是需要遵守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向司法机关咨询了解,或者聘请律师来起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