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2月15日电 (记者杜燕飞)日前,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提高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增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国际可比性,提高风险管理尤其是信用风险管理质量和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同时,《办法》设置了过渡期,有利于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夯实长期稳健发展的基础。
拓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范围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部分银行非信贷类资产比重超过一半,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较大变化。”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此,《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上述负责人表示。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告诉人民网记者,在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中贷款占比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提高的情况下,仅考虑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已经不能全面反映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全面的评估自身所承担的风险,更好推动商业银行全面做实风险资产分类,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具体来看,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风险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上述负责人表示,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从逾期天数看,《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类。从信用减值看,《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分类,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在娄飞鹏看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这有助于解决现行标准下同一债务人在商业银行多笔贷款资产风险分类不一致的问题。考虑到非零售客户往往在商业银行有多笔贷款等,其履约风险可能在不同贷款之间传导,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更加客观准确。
“《办法》提出以债务人为中心、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新的分类原则和分类要求,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从而使分类办法更符合巴塞尔协议等国际规则,更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国金融市场变化和银行业资产风险实际水平,将推动银行提高风险识别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从而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董希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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