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调查报告
2015年1月20日-24日,应浙江省供销社的邀请,笔者和“农村金融专家”姜柏林一道对浙江的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期间走访了萧山、平湖、镇海、玉环、龙湾、苍南、仙居等地形态各异的资金互助组织。这些资金互助组织大量存在,与浙江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供销系统大胆探索的努力是密切相关的,这是浙江领先于其他地区的优势所在。
一、浙江资金互助组织试点过程中体现出的优势
(一)合作制坚持的非常好。从产权制度上看,浙江资金互助组织在发起时就充分坚持了合作制,单户持股比例都未超过10%,有些地方最大10户持股比例未超过50%,从产权制度上避免大户控制,这是确保社员对资金互助组织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其次,建立了规范的“三会一层”治理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各司其责,对资金互助组织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在分配制度上,对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进行二次返还。
(二)与银行合作得非常好。目前大多数资金互助组织都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对公账户的管理、银行授信等方面银行对资金互助组织给予积极的支持,既规范了资金互助组织的管理,同时也扩充了资金互助组织的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互助组织的公信力。
(三)政府的扶持力度比较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较大,对资金互助组织按年度平均贷款余额的2%给予扶持;政府财政担保,对资金互助组织进行风险兜底承诺,设置风险基金;此外,政府还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对资金互助组织予以融资支持,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发起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专业的监管部门,对资金互助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互助组织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四)有顶层设计的思路。浙江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并不盲目,每个地区进行试点之前,都出台了相关的试点办法及监管措施。难能可贵的是,浙江已经开始认识到资金互助组织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一个县试点数量不低于10家,在县成立联社,在省设立金库。
二、浙江资金互助组织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浙江最早开展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的是浙江银监局开展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共批了8家,其中7家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试点,只有宁波是依托社区(行政村)开展的试点,但是这种试点模式存在着监管枷锁,后期地方政府在推动农村资金互助会试点的过程中,将这种错误当成经验来推广,严重制约了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而玉环县九山果蔬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作为农民自发资金互助组织,为了争取浙江银监局市场准入支持而“削足适履”,自我捆绑,不自觉套上了监管的枷锁,既错失了自身的发展机遇,也丧失了为浙江资金互助组织试点提供经验的机会。
具体来讲,浙江目前制约资金互助组织的枷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社员来源来看,将社区局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而将广大的农村小微企业排斥在外。浙江之所以能够成为全国经济的领头羊,在于其农村有着大量的小微企业,而目前制约农村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就是融资问题,将农村小微企业排斥在社员之外,使农村小微企业失去了参与资金互助的资格,也不符合国家将资金互助组织定位于服务“三农”和农村小微企业的政策设计初衷。
(二)从贷款用途来看,将资金互助组织的社员贷款窄化为农业生产性贷款,忽视了农村生活消费需求,既违背了农村生产生活贷款的不可分的规律,也限制了农民和资金互助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如一个农民需要一笔2万元的贷款用于治病,由于现有的政策只支持农民生产贷款需求,他只好将家里的两头牛牵到亲戚家,然后向资金互助组织申请贷款2万元用于买牛,款贷到后他再把牛牵回来,这笔钱还是用于治病。我们认为,只要农民贷款需求是合法需求,不管是生产贷款,还是生活贷款,不管是用于农业生产,还是用于农村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都应该给予支持。
(三)从贷款便捷性来看,社员的贷款需求不能得到及时满足。浙江目前在开展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的过程中,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社员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审批,而据我们调查了解,政府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快则两三个月,慢则一年半载,据某资金互助社的负责人反映,这种审批方式不仅让有需求的农民进不来,还让没有需求的出不去,导致一批“僵尸户”。合作社应该为符合入社条件、承认章程、能够利用合作社服务的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服务,这种监管方式不仅违背国际合作社七项原则中的“自愿和开放社员资格”这一原则,而且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中未经授权不得私设行政许可的要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精神相抵触。
(四)从交易方式来看,不让资金互助组织在柜台进行现金交易,造成资金互助组织交易繁琐。如温州某资金互助会负责人反映,起先他们开通了网银了的,后来都不让用,只让他们社员到托管银行进行现金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人为地设置了交易障碍,影响了资金互助社服务的便捷性。
(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不仅不符合法律要求,也造成了一些新的困扰。资金互助组织是为社员服务的组织,不以赢利为宗旨,但资金互助组织不能没有盈利,没有盈利就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在浙江试点的农村资金互助会都是以民办非企业的形式在民政登记,如果资金互助组织有盈利,社员有分红,又涉及到税收问题;如果没有盈利和分红,工作人员的工资没有,社员没有激励机制。
三、对浙江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的建议
不管是银监部门审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还是地方政府审批的农村资金互助会,以及农民自发设立的资金互助部,都应该遵循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客观规律,有着统一的制度标准,至于该采用拿套标准,就看哪套标准更成熟,符合客观规律,更有利于资金互助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
(一)坚持“社员守规矩,组织守规则,监管部门守规律”的原则。如果为了防范风险而人为地设置一些监管枷锁,最保险的方式就是不搞试点。正如开车有风险一样,我们不能因为开车有风险禁止开车,而是通过“交通法”来约束每位驾驶员,所以没有严监管和宽监管之说,而是应该科学监管。对于社员尤其是发起人来说,应该树立正确的合作社信仰和价值观,严格约束自己,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自觉依法开展活动,资金互助组织也应该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监管部门也应该尊重客观规律,明确职权范围,尊重资金互助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对资金互助组织进行科学监管。
(二)给资金互助组织松绑,解除监管枷锁。准确理解封闭运行这一政策,封闭在社区或经济组织内部,封闭在社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要求,资金互助组织和其成员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都应该交给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成员自主经营。因此有必要在社员来源、贷款用途、贷款便捷性、柜台交易等方面放开资金互助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三)修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资金互助组织回归工商登记。根据中央十八届三中全国“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可以参照山东等地的做法,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予以修订,增加信用合作(资金互助)条款,在根据此款规定,出台浙江省的试点办法及登记办法,为资金互助组织在工商登记提供法律依据。
(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培育资金互助组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政府引导和培育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关键。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十年发展实践中,政府干预太多,就会产生路径依赖,如江苏各地农办积极推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却出现了些风险;政府啥都不管,又容易引起混乱,如河北等地。政府只有不做事,才能少犯错误,这样又产生了惰政和不作为。这都是没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缘故,因此,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需要尊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这就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政府从有着辅导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从而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又好又快地发展。
(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促进浙江资金互助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吉林四平是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源地,从2004年开始试点全国第一家资金互助组织到现在,已经发展了10多年,现在已经实现四平地区各乡镇全覆盖,共培育了100多家资金互助组织,并且成立了资金互助社联合组织——农村信托银行,总资产规模超过10亿元,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建议政府组织考察团到吉林四平考察,为浙江资金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好的思路和经验。
(六)选择不同类型试点,为浙江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创造经验。苍南县现有资金互助组织11家,计划再发展几家,基本实现全县全覆盖,苍南县供销社主任思想解放,有工作方法,对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热衷,建议选择苍南县作为资金互助组织联合社试点县。玉环县九山果蔬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早在2008年就开始探索资金互助合作,比浙江银监局批准的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还要早,可以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引导其打开思想枷锁,在全县各乡镇开展农民自发资金互助社试点,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供另一种类型的资金互助组织试点模式,这样试点才有比较和选择。
(七)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做好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的顶层设计。借鉴日韩台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的经验,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及专业服务机构,丰富“基层社、县级联社、省金库”的内涵,做好浙江省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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