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互助组织到底有几个“兄弟”?
四驳重庆律师陈安定关于资金互助的错误观点
重庆律师陈安定在《回复谢勇模》一文中第三点,再次引用《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认为“李昌平、徐祥临鼓吹的村内置资金互助社”同样适用银监会的这个规定。但是他同时又承认“信用互助”与“资金互助”有什么区别,他“没有弄清楚”,希望我能“不吝赐教”。
出于普及合作金融知识的需要,我决定继续批驳他的错误观点。
2015年11月4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表示,“这几年,我们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有的也叫信用合作。”这段权威的表述,可以回答陈律师的问题。
所谓资金互助组织,是指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以股金为资本、以入股者为服务对象、以存贷基本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而形成的金融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模式,即农民将自家“闲钱”凑合到一起,构成互帮互助的存贷型类互助平台。
事实上,实践中的资金互助组织远比陈律师想得要复杂,也难怪他会蒙圈。经过16年的试点,这类组织主要有6类,有6“兄弟”。称谓上有细微差别,表明其分属于不同的“母系”。
一、 长子,扶贫资金互助社。
2006年起财政部和原国务院扶贫办试点并推广的贫困村互助资金,主要目标是为贫困农户提供资金支持。“互助资金”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财政补助,按照平均每个试点村15万元的额度。二是鼓励贫困村村内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补充扩大“互助资金”的规模。对贫困农户可采取赠股的办法。详见《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 [2006] 35 号),这类组织资金规模一般几十万元,全国至少上万家。
二、 老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一些农民自发成立了资金互助组织。当时《农民合作社法》尚未出台,江苏等地的农办率先探索,由农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由于农办不懂金融监管,江苏频现资金互助组织倒闭潮。2016年9月,江苏省金融办牵头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工作指引》;同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这两个文件对全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经营管理、财务制度、行业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制度建设上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运行奠定了基础,自此开始,江苏的资金互助组织都要求转籍到工商部门登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据2016年三季度统计数据,江苏省经地方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350家,总规模104.76亿元,成员约47.59万户,基础股金13.42亿元,吸收互助金81.4亿元,投放互助金余额77.5亿元。
三、老三、嫡子,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6年年底,原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先后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审批指引》等文件。
自2007年3月9日审批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始,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审批了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但是,2012年,原银监会暂缓审批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只有减少,没有新增,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查询,截至2022年9月26日,农村资金互助社还剩38家。
四、老四,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部。
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央一号文件的鼓励下在合作社内部成立资金互助部(或信用合作部)。
针对实践中的存在的一些问题,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给予规范,界定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目前这类资金互助组织有不少是供销系统推动的,不过,农民自发的占多数,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
五、老五,农村资金互助会。
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或村民自愿组成、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组织。其设立实行核准制,由温州市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当地农合联牵头实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农村资金互助会是温州农村“金改”的重要内容。2012年9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供销合作社(农合联)制定了《农村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等7个配套,按照“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要求,遵循“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和“有效控制风险、规范管理运作”的思路,明确了40家农村资金互助会试点筹建单位,确定了第一批组建单位。
借助温州市承担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机会,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将农村资金互助会在全省推广。
六、老六,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
201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原银监会函复山东省政府,同意在山东省全省范围进行农民合作社内信用合作试点。2015年1月,山东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几年试点,2021年对试点办法进行第三次修改。
2019年10月24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报2019年9月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截至9月末,山东省共有3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参与社员(包括法人社员)2.4万人,互助金余额5812.3万元。
资金互助组织也许还有很多“兄弟”,老七、老八,甚至更多,只要国家不进行统一立法规范,还会有更多“兄弟”陆续出现。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已经试点16年,由于没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全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进展缓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还有很多抱着像陈律师这样的思想领导干部,将资金互助组织被定性为“社区互助性银行业机构”,把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混为一谈,造成监管职责不清,存在极大风险。从央行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信用互助作为农民合作社的一项业务,未来将统一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平台。
引用今日头条一位网友留言结尾: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建国以来所发展起来的信用合作社,实际上长期只有信用没有合作,虽有信用合作社之名,但更多是银行。老百姓、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基本把信用合作社视同银行对待。在这些名不副实的信用合作社退出历史舞台后,真正的信用合作社将会获得更好的发展。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合作经济发展历史都表明,只要有合作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信用合作就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也有相应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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