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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 2021-07-09 1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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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医疗事故,主要是因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的事故,负责人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接下来由知更鸟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为“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三、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

  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知更鸟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的内容,由此可知,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知更鸟网站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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