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湘 译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屈文生审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现行的电子交易法是2017年颁布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电子交易法。该法第七条称其立法目的是推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电子交易,消除因书面和签名要求不确定而造成的电子交易壁垒,同时推动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实施安全电子交易所必需的法律和商业基础设施的发展,帮助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立电子记录认证及其完整的统一规则、法规和标准。
该法规定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电子信息的效力和保留电子信息须满足的条件 。同时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认可、订立程序、合同各方的管辖效力,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有效性、归属、效力以及电子签名证据的可采性。
不得仅以信息的形式为电子记录为由否定其法律效力、效度或可执行性。凡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其他法律有条款规定信息必须以手写或书面形式的,或者规定如果信息不以手写或书面形式须承担特定后果的,电子记录保存了其中包含的信息记录并能以有形形式被复制的,则电子记录须符合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其他法律的条款规定。各方同意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并且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其他法律有条款规定,一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人提供、发送或传递信息时,发起人根据实情提供、发送或传递信息后,收件人收到时能以电子通信方式保留信息的,则该交易合规。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律有条款要求须保留记录或信息并规定未保留的会有特定后果。保留电子记录须满足四个条件:电子记录保存其中所载信息的记录,并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电子记录以最初创建、生成、发送、通信或接收格式保留的,或者以可证明能准确复制最初创建、生成、发送、通信或接收信息的格式保留的;有任何信息能够识别出电子记录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或生成、发送、通信或接收电子记录的任何一方,或电子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的,则保留该信息;满足对保留此类电子记录的要求负有监督责任的中心机构所指明的有关保留此类记录的附加要求。
订立合同时可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要约和接受要约。由自动消息系统和自然人交互或由自动消息系统之间交互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以无自然人审查或介入由自动消息系统执行的每一步动作或最终达成合同为由否定其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该法规定了电子通信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关于电子通信的发送时间,除发起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外,电子通信的发送时间是指电子通信离开由发起人或代表发起人的一方控制信息系统的时间;或电子通信尚未离开由发起人或代表发起人的一方控制的信息系统的,以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为准。关于电子通信的接收时间,除发起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外,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是收件人能够在收件人指定的电子地址检索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在收件人未指定的电子地址接收电子通信的时间是指该地址的收件人能够检索电子通信且收件人知道电子通信已发送到该地址的时间。
针对电子签名的归属与效力,如果电子签名是一个人的行为,则该电子签名归属该人。归属一个人的电子签名的效力由创建、执行或采纳该签名时的语境和周围情况决定,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电子交易法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律2017年第2号
第一部:总则
第二部:例外
第三部:电子记录
第四部:电子合同
第五部:电子签名
第六部:补充条例
附表一
附表二
金融法英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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