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通过医疗过错结果认定之后,被害人可以获得医疗过错的相关赔偿,但是根据不同情况即医疗过错的损害结果不同被害人获取的赔偿也是不同的,下面就由知更鸟的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医疗过错主要责任比例怎么样分的相关内容。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以下。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5、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患者刘芳因胸闷、咳嗽等身体不适曾多次前往XX省私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均未发现心脏异常。后患者刘芳辗转到上海、北京等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3级,并在北京一家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患者刘芳认为医院误诊导致自己病情未得到及时的治疗,并出现病情恶化、加重,需心脏移植或更换心脏,故要求医院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2万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且过失参与度为5%。医院同意在5%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患者刘芳认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的过失参与度为5%只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之一,不应相等同,其民事赔偿责任应高于5%。
法律分析:首先,医学层面上的过失参与度的立足点是医学领域,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对于医院的责任认定系从医学角度出发,主要依据是医学文献。而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立足点是法律领域,法院对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应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证据规则、公平正义、司法平衡等方面,予以综合确定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最总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其次,鉴定结论的性质仍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医院在本案中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并因此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将医学层面上的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责任,仅从医学的角度来认定某地段医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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