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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家投标人 保证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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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5: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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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委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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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为投标人甲、投标人乙、投标人丙,招标人依法组织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投标人甲和投标人乙因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汇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按招标文件约定做废标处理。

投标人丙的投标文件中《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出现计算错误,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但税金金额错误,且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税金计取标准,就此问题五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其中四名成员认为应当视为算术性错误,可以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另一名成员则认为应当视为低于法定标准计取税金,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做废标处理。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委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认定丙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为算术性错误,并进行了澄清。随后,评标委员会对是否推荐中标候选人又进行了讨论,认为虽然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但投标具有竞争性,遂推荐投标人丙为中标候选人。事后,投标人甲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质疑一:招标人在开标前明知道甲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当再开启甲的投标文件,泄露了甲的商业机密;

质疑二: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委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案例分析

这是笔者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预算才70万元的招投标项目竟衍生出这么多激烈的辩论,感觉很有代表性,现把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几点心得和大家分享一下:

招标人是否可以开启应当废标的投标文件?

目前有的地方确实存在开标前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验证”的情况,经验证参加开标会人员、资质证件、投标保证金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后再进行开标,经验证不合格的不予开启标书,当场退还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委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开标既是招标人的义务,也是招标人的权利,只要投标人未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都有权拆封宣读,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先验证后开标的做法看似保护了可能被废标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但明显是违法的,很有可能因为开标现场的错误判定导致投标人丧失中标机会。

此外,评标(包括判定废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有关工作人员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如将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提供给评标委员会,配合评标委员会进行原件的审验等,但判定废标是开标后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所做的工作,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能越俎代庖。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委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丙是否应当做废标处理?

在招投标过程中,几乎所有投标人都是奔着中标的目的参加投标。如果一个投标团队辛辛苦苦十几天,因为一点小小失误就被轻易废标,既不是招标的初衷,更不是投标的本意。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时不妨做一下换位思考,既要考虑如果判定为废标,对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还要考虑如果不判定为废标,对其他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谨慎使用否决权,只有当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时,才可以判定废标。对于废标原因较牵强的投标更不能轻言废标。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委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案例中投标人丙《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中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就足以证明投标人并不想降低法定计费标准,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对计价软件操作不熟练或操作人员人为失误导致。该投标如果被判定为废标,一旦投标人以计费基数和费率正确为由进行质疑投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将很难给以令人信服的答复。

因此,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描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只要招标文件允许,评标委员会都应当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委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法律链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此不难理解,招标投标法对否决投标是持谨慎态度的,只要投标人未被废标,评标委员会是无权否决其投标的。即使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只有一家时,也没有授予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的否决权。毕竟只要经初步评审合格,该投标人就有中标机会,如果因为其他投标人被废标导致合格的投标被否决,很显然对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本规定同样是倡导不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只有能够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非需要证明“具有竞争性”才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也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为原则的。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委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因为投标竞争是潜在的竞争,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并不知道有几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也无从知道其他各家的投标内容,更不知道哪些投标会被废标,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都是有竞争压力的,其投标在竞争压力下的投标。招投标的竞争性不是靠比较各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资质资格、优惠承诺等的差异大小能够判定的,相反往往没有竞争性的投标反而会故意做足表面文章,使得投标看起来竞争非常“激烈”。

招投标程序才是竞争性的保证,只要招投标程序合法,且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就应当视为该投标有竞争。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只要不能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就应当推荐投标人丙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当然,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有时会出现原评标办法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的评标办法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不再适用本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个人投资了两家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是否算串标?

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存在互相交叉持股的公司共同投标(就是投标人甲公司中A控股51%,B控股49,但在投标人乙公司中A控股49%,B控股51%或者投标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A,同时A又为投标人乙公司的股东,但不是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一个人投资了两家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是否算串标?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经常会判断错误。

先看看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39条针对的是有组织有预谋商定、约定等情形的,40条是主动或被动由同一人完成导致可能的串标行为的,上述提到的两种公司组建模式中,虽然有串标的可能,但法人不是自然人,不适用于自然人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来讲,投标人甲公司和投标人乙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公司,只要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就不能从情理上认定两个公司串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按此规定,上述公司参与投标连废标的依据都没有,因为投标人甲公司和投标人乙公司单位负责人并非同一人,两个公司之间也并未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大家一定要注意,此处的控股关系是只公司之间,而不是公司里面的自然人。

所以说,招标相关法律为了避免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参与项目竞标,比如中铁一建、二建这样的企业竞争同一个标的,而忽略了私人注册多家公司陪标的情况,个人认为后续应该对此类问题进行修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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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家投标人 保证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投标如果只有一家投标方(投标单位只有一家)

如何证明你在一家公司分部工作过(如何证明在本公司工作)

材料招标文件范本(一份完整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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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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