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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财产公证期限多久(夫妻婚后财产公证期限多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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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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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滨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公证书办理一次,可以永久使用(外国人来华

经常有人问公证书有效期的问题,我们把常见公证事项简单分一下:

1.常见的有时效性的公证:
无犯罪公证,结婚证公证,离婚证,未婚公证,驾驶证公证,委托书公证等!

2.长久可以使用的公证:
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毕业证公证,学位证,成绩单公证!

总的来说,就是客观事实类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事实类公证都是长期有效的,例如,出生公证公证你爸妈是谁,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会因为过去了十年二十年你爸妈会更换成他人,所以出生公证书一般长期有效!
相反,客观事实或者相关证件文书随着时间推移其文件的内容有可能去发生变化,例如无犯罪公证办理后当事人是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的,委托书公证随着时间到期后也就不在生效!

那么,公证书期限怎么界定的呢?
实际在使用过程中,没有juedui的一个规定,有些国家无犯罪公证只认可三个月,有的半年,也有的一年两年!

而像驾驶证,身份证,委托书这一类的,随着证件本身的期限到后,公证书也就随之失效!没有juedui的说可以用几年!

哪怕是出生公证,有些国家要求做认证后,只要求提供近期或者近一年内的,都是因使用国家、目的不同而随之变化的!
建议可以向有经验的前辈请教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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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湖北多地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湖北多地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法院实践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日,该院出台《关于实行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严某某感情不和、时常争吵,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西塞山区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实行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一共10条,在依托《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提出了走在全省法院前列的细化制度。

该《指引》对离婚案件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离婚财产申报令、离婚财产申报表3项配套文书格式,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西塞山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中心负责人表示,出台该项《指引》,是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实践,也是该院创新家事审判机制的又一举措。有利于法院最大限度依法查清夫妻财产状况,有效规避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促进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的同时,也将改变离婚案件的审判思路,最终将助力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以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在性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婚后无法有效沟通为由,于2022年4月向樊城区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并分居,为此原告再次向樊城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摆脱离婚纠纷中长期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困境,承办法官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向原、被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一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原、被告双方要如实填报。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该申报令写明了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须申报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明确了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十分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充分考虑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既促进了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有助于法官破解“查实夫妻共同财产难”的难题,解决离婚纠纷中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将大大改变离婚案件的审判思路,最终将助力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当天,在仁寿法庭的会议室里,法庭副庭长刘僖向案件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送达了《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律师在法官的指导下,当场签署了送达回证。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余先生向硚口法院仁寿法庭起诉被告闻女士离婚,在诉状中,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原告对离婚的态度比较坚决,被告对于法院的工作也不是很配合。在排期开庭前,承办法官查阅了卷宗资料,发现原告虽然提供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目与线索,但是还比较粗略。按照以往的工作经验,即使法官依职权进行财产查询,依然有可能存在遗漏的情况。此次正好适逢今年1月1日新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出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法官决定依法采取这一新的举措。

原告律师在签署了送达回证并领取通知书与申报表后向法官表态,会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向原告做好提醒,要求他如实完整地向法院填报和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通过《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全面、真实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难题。同时,也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将进一步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并且有助于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产生,节约诉讼资源。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上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诉讼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黄某与江某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黄某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但黄某在起诉状中并未列出应分割的财产清单。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江汉法院“法言她语”家事解纷工作室向黄某、江某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告知双方申报要求、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的后果,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家庭财产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江汉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李海燕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要求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财产信息,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据。”

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引导离婚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效解决了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逃避、隐匿共同财产的难题,有助于平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同时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新法亮点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一起看看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

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湖北多地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防止离婚隐匿财产 安宁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标题:防止离婚隐匿财产 安宁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防止离婚隐匿财产 安宁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安宁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于2月22日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后,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中了解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并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争议。

为了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承办案件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双方同时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在申报事项告知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事项进行释明,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促使双方当事人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经济收入的增加,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安宁市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承诺书》《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向离婚案件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一并送达。夫妻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便于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清涉案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官释法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申报期限是多久?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的后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记者)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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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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