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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8条第一条(婚姻法第18条第一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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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4: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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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复婚后离婚协议效力?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快社会的节奏中,我们结婚可能认识没有多长时间就结婚了,但是没有多长时间就有复婚了,当初可能也是因为一些事情生气,那么复婚后离婚协议效力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来看看如何理解复婚后离婚协议效力呢

一、如何理解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其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从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离婚协议复婚后的效力如何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否则其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双方离婚时将楼房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一味的认为赠与人(父母)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双方均受离婚协议的约束,前婚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因婚姻的恢复而失效

我们现在也应该知道了复婚后离婚协议效力是怎么个意思了,我们能在一起不容易,还是两个人在一起好,有什么事情要当面解决,两个人不能没事就吵架,更不能因为一些小的矛盾就离婚,还是要互相的包容互相的了解,这样才能够一直的走下去。

司法判例:子女读大学后能否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司法判例:子女读大学后能否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司法判例:子女读大学后能否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一起

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

二审改判驳回了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人民日报对此也发表评论——

司法判例:子女读大学后能否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本期对法院是否支持

大学生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张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裁判规则

1.已满18周岁的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徐某某与徐某、石某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情形的,该子女仅有诉权,但无胜诉权。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案号:(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1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2.已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已经可以独立生活,父母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小筝诉倪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第3版

3.父母对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智力状况正常,且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小刘诉刘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8日第3版

4.已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的大学生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王真诉王星星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已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独立生活的情形下,父母不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2年1月13日

司法观点

1.子女读大学后能否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由于目前大学收费较高,一些离异家庭中就读大学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难以得到保障。从全国法院2004年至2006年一审受理抚育费案件的数量来看,每年都有2万多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说争议不大,关键是对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子女的抚养问题颇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是把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纳入父母应付抚养费范围的。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显然该条司法解释将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了。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当然以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为准。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

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比较超前,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而对于起诉到法院请求父母支付大学教育费用的,法院只能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个问题我们还会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以利于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

(来源:《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作者程新文、吴晓芳,载于《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2.对大学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实践探索

(一)对于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履行

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能基于子女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至其学业完毕之日。在实施的过程中,子女年满18周岁,一方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时,子女能否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呢?

实践中对此有两种审判思路:第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只需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因此超过18周岁抚养费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按月给付的赠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具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上虽规定抚养费需付至18周岁,但该规定并非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向后顺延,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双方离婚协议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备案即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对双方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子女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二)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之前未付的抚养费

该问题在实践中,也有很大争论。有的观点认为可以追索,有的认为应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抚养费的拖欠并不能够简单地认定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地成长。子女在成年之后,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不存在。也就是说,成年后的子女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既然实体权利已经消失,那么也就不存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同时,笔者认为,夫妻对于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所以,虽然成年子女不再具有抚养费的请求权,但是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原配偶一方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不仅承担了自己的义务,还承担了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所以,配偶一方就自己多承担的抚养费还是具有返还请求权,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93~194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来源:法信

司法判例:子女读大学后能否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司法判例:子女读大学后能否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律师: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

律师: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

导读:近日,读者辛先生致电咨询:我与丈夫于三年前结婚,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正准备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我的“嫁妆”归属出现争议。结婚时父母给我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来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为此,小编邀请法律人士为读者答疑。

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律师答疑

这一问题自古存在,近两年来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越来越普遍。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 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

这类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在领取结婚证前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年轻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是基于风俗,先办理酒席后领取结婚证的,在此时女方娘家陪送嫁妆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

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

这类女方娘家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房产嫁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醒: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妆和男方的订亲彩礼是越来越贵重,但现行法律对“嫁妆”却没有明确定义和规定,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容易产生争议。 建议夫妻双方就“嫁妆”归属及时明确约定,最好能列个明细清单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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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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