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婚姻法解释大全(婚姻法释义)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20 13:46:09
  • 0
  • 知更鸟

本文由濮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

「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

关注↑↑↑我们获得更多精彩内容!

「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

正文4478字,阅读需12分钟

「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

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可参考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八大种类,并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份、职业、资产、收入等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证明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案情

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杨某因理财、炒股及偿还信用卡透支缺乏资金,分六次向原告借款610000元,此款原告刘某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杨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016年2月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进行了结算,当日,被告杨某重新给原告刘某出具了一张400000元的借条,双方无书面利息约定,并写明:此借款协议签订后,2016年2月1日之前杨某所签借条和还款收据全部作废,以此借款协议为准。该借款被告雷某没有签名,事后亦未追认,原告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需。另查明,二被告于2016年1月4日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

裁判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逾期还款日期以原告提起诉讼的日期为准。因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雷某借款时没有签名,事后亦未追认,杨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举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借款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雷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妻子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现夫妻二人已离婚,债权人起诉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对于丈夫雷某是否需要承担债务的问题,在不同时期,由于司法解释的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案判决时间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实施之后,法院驳回了债权人要求丈夫雷某承担债务的诉请。此判决结果也反映了《<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谨慎态度与债权人利益合理保护间的平衡。

「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

一、从对人责任到对财产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常规认定的逻辑转型

2003年12月4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以第24条确立了“举债时间+除外”模式,即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除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夫妻一方进行的个人举债,二是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仍向夫妻一方提供借款的。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排除规定,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范围。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但仍未能摆脱原有“举债时间+除外”模式的思维桎梏,体现了一种“对人责任”的思想。换言之,原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逻辑,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配偶中非直接举债一方追索其全部财产的权利,这种认定思维实质上突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公平考量,有将夫妻婚姻关系一体化的理想倾向。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对人责任”思想,与《婚姻法》本身的规定并不兼容。夫妻二人的财产,应包含三个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夫的财产和妻的财产,而《婚姻法》本身则凸显了这种夫妻共同债务的“对财产责任”的思想,这种思想集中体现在两个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条文中。《婚姻法》第19条规定,债权人知道夫妻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的,由夫妻举债一方承担债务。此条文反推,则是债权人如不知情,则仍回归到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担责的通常模式。第41条则是调整夫妻内部分担共同债务的条款,如丈夫个人财产20万,妻有个人财产30万,夫妻有共同财产50万,以妻子名义对外借款100万,则债权人有权主张以妻子个人财产30万和夫妻共同财产50万清偿债务,剩余20万为妻子个人借款,需逐步偿还。而夫妻内部可以协商100万债务的承担,协商不成又经法院判决的,其内部约定不对债权人产生影响。这体现法律对夫妻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的分隔,体现了夫妻举债的“对财产责任”。

2018年1月16日《<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则体现了夫妻举债的“对财产责任”思想。《<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把事前风险防控的责任更多地向债权人转移。《<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则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标准,即以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这与学理上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相互呼应,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具有法定代理权限的结论。《<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①

二、从预先推定到“可推定+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解析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规定了三大类:一是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二是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同时,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对举证责任作出了重大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所确定的举证责任,是预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由非举债的夫妻一方证明不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则确立了“家事代理可原则推定+其他债务债权人应举证”的双重结构,其中家事代理又以“日常生活需要”为边界,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尤其是在缺乏夫妻共签的情况下,是否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直接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②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根据夫妻对债务的知情情况,又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共签的共同债务。二是推定的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中非举债方如对此否认的,应当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是举证的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如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需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四是转化的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生活需要,包括婚前举债购置的结婚用品、借款买房、装修房屋等。

对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主要有三大标准:首先,八大类范围。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列举的城镇居民家庭消费八大种类,即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其次,相当性标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应与家庭生活状态等大体相当。同时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份、职业、资产、收入等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再次,必要性标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家庭日常的必要消费,即刚需而非奢侈消费,如饮食服装、日用所需、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③

而针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则需举证证明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判断共同生产经营,则可参考《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点考虑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经营中的作用、地位等综合认定。

三、从粗放推定到严谨精细: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流程及对本案裁判的点评

法院在进行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时可遵循以下流程以确保案件的精确审理,即先由债权人在证明债务的真实合法性后,需进一步证明举债是否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无法证明举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由法院以家庭生活所需来进行综合衡量。

「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

图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流程图

在本案中,被告杨某以理财、炒股及偿还信用卡透支为由,通过个人名义举债高达61万元,债务份额与其身份、职业和零陵城区日常消费数额相差巨大,炒股等亦不属于通常情况下的家庭开支或经营项目,该项债务不应认定为家庭生活需要。同时,被告丈夫雷某(本案共同被告)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追认该借款,且被告杨某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前,已与雷某离婚。故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被告杨某借款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被告雷某对原告不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本案由举债方偿债的判决结果,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债权人,体现了对债权人风险防范义务的要求,避免了夫妻中非举债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方的知情权、同意权等合法权利。

【生效文书】(2018)湘1102民初9号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①朱程斌、 李龙:《民法典增加家事代理:身份权与财产权益冲突的解决路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②马忆南:《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9日。

③罗书臻:《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参见中国法院网,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30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1/id/3177599.shtml。

文章:李茜、蒋增圯、罗晖

排版:马聪

审核:殷秀峰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nd·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我们一起愉快的玩耍吧

欢迎朋友圈,原创文章如想取得授权请邮件sfalw2016@163.com或者直接在文章下面留言哦~

「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

往期精彩回顾

【原创】【案例研究】滥用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责任认定

【原创】【法官论坛】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过程中雇主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原创】【法官论坛】叉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研究】犯罪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

「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原创」「法官论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评析

2020婚姻法若夫妻之间出现这3种情况,一方可能要面临坐牢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古代的时候,人们所遵从的一直都是男尊女卑这样的形式来生活,但是后来随着时代的变化,我们国家从刚开始的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变成了如今这般人人平等的生活,而在我们如今的生活当中,当双方在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时,都可以有足够的自由,来进行选择结婚,而这些成为夫妻的人,都会在结婚之后,走正规的法律程序,拥有结婚证件,来遵守婚姻法则。那么今天的小编带给大家的是新婚姻法!若夫妻之间出现这3种情况,一方可能要面临坐牢!那么到底是哪3种情况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婚姻法!若夫妻之间出现这3种情况,一方可能要面临坐牢!

第一种情况:家暴

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在生活当中,很多夫妻之间都是在婚后才真正的了解到自己的配偶,那么家暴的行为,在我们全国的婚姻关系当中,是出现比较多的一种情况,而对于这种家暴的行为,我们都是要去制止的,这样的情况也是非常不利于夫妻之间的生活,更是不利于自己的这个家庭环境,所以不管在婚后的生活当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好是坏,其中一方都不应该出现家暴等伤害对方的行为。而在《刑法》第307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当中就有规定,以威胁,暴力以及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是作伪证等,都会处以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如果情况严重的情况下,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或者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都是为了制止家庭暴力发生。

第二种情况:重婚

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在与配偶结婚之后,又同他人进行登记结婚,而这样的情况是属于重婚的,那么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与自己的原妻子结婚之后,又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过上了同居的生活,同时也是属于重婚。因为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还与已婚的人,以夫妻之间的关系进行同居,也是属于重婚。当然重婚是属于不告不理的,如果说当事人提出了诉讼,那么就会根据法律程序走。那么如果不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法律,是不会受理,而在《刑法》第258条规定当中,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与其结婚,都会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进行拘留,一方就可能要面临坐牢!

2020婚姻法!若夫妻之间出现这3种情况,一方可能要面临坐牢!

第3种情况就是:婚内恶意转移财产

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在结婚之后,双方夫妻的财产就会属于是夫妻之间的,而如果有一方存在转移或者是隐藏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只要有真实的凭证,或者是转移房,就会接受法律的制裁,而在双方离婚之后,也是不会有财产的分配,如果说双方夫妻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一方有转移财产或者是隐藏财产,这样的情况法律也会按照真实的情况重新判离婚的双方,而转移方也会因此而净身出户。

2020婚姻法!若夫妻之间出现这3种情况,一方可能要面临坐牢!

而目前在2019新婚姻法的实施当中,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来说,更多的都是对于一种财产和人生的保护措施,而这些政策实施的另一方面原因,也是希望这些夫妻之间,能够在婚后合法的生活幸福,这也只是一种约束的方式,但是对于现在很多的年轻人来说,既然已经选择走进了婚姻当中,那么就需要去进行夫妻双方之间共同维护婚姻的关系,而不是所谓的维持。

2020婚姻法!若夫妻之间出现这3种情况,一方可能要面临坐牢!

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结婚的人,同时也有很多离婚的人,而这些都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就算是有着婚姻法的约束,同时也管不了夫妻双方感情方面的一些问题,所以希望这些目前婚姻关系出现一些问题的朋友们,可以勇敢的去面对自己的婚姻问题,需要解决的就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时候就寻求第三方的帮助,而新婚姻法也是对于广大人民在婚姻方面的一种帮助和约束吧!小编也希望所有的有情人,都能够幸福一生,白头到老!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20个最新规定,你知道吗?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伴随人的一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百科全书”。它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结婚、离婚、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形成了立法中的若干新规定,这些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20个最新规定,你知道吗?


第二,发挥家庭的弱者保护功能,强调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在离婚制度中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收养制度中增加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等。


第三,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四,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五,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在被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下,受胁迫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20个最新规定,你知道吗?


第六,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七,增加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清偿难以及“被举债”的情况,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九,针对婚姻关系之外生育子女、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以及其他对于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异议的情况,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之诉。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20个最新规定,你知道吗?


第十,回应离婚率走高的社会现实,针对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增加了协议离婚时的冷静期制度。


第十一,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在离婚理由中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第十二,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十三,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中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四,将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20个最新规定,你知道吗?


第十五,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第十六,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第十七,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并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具有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八,强调尊重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意愿。在《民法典·总则编》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从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的前提下,相应扩大了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应当遵从其意愿的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八周岁以上”。


第十九,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不再限于男性收养女性的情形。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20个最新规定,你知道吗?


第二十,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


“家和万事兴”,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为国之本”,婚姻家庭不仅关乎每个个体,也关乎整个国家和中华民族,千千万万个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遇的大变局,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婚姻家庭对于个人的重要性、重视婚姻家庭建设的努力亘古不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每个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的基石,愿本书成为每个人家庭美满、生活幸福、人生出彩的好助手。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 》】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20个最新规定,你知道吗?


关于被告婚姻法律责任,关于被告婚姻法律责任的规定

婚姻法 公司债务问题,婚姻法 公司债务问题研究

1/怎样理解“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婚姻法 老年人?婚姻法 老年人能结婚吗

婚姻法 夫妻生活义务 婚姻法 夫妻生活义务有哪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解释大全(婚姻法释义)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1187.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1日星期二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