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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怎样给另一方(婚前房产怎么赠与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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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3: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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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嘉兴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婚前所购房产到底能不能分?怎么分?

“我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要分割吗?”

“婚前购入房产是我付的首付,婚后一起还贷,登记我个人的名字,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结婚前我父母帮我付全款购买的房产,房产登记在我们夫妻名下,这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动产作为财产分割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因其价值较高、保值增值的特点而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必争之地”。

那么,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房产能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中?如果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该如何划分权利份额?涉及父母出资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未涉及父母出资

(1)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房产登记于其个人名下时:

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后加名等),则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时:

这种情况下,视作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房产证上载明各自所拥有的份额,则依该份额进行处理;若没有载明份额,以共同共有论处,分割时会考虑双方的贡献等因素,实际出资的一方容易获得更多份额。

(3)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一人名下时:

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首付方的个人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另一方可就婚后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时:

如夫妻双方未就产权作其他特殊约定,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就出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存续年限长短、有无子女的因素综合考量

涉及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全款买房,房产登记于子女个人名下时:

除另有约定外(该房产赠与夫妻双方),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一方父母全款买房,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时:

此时,该房产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但是分割的份额,法院还会参考其他因素,未必均等分配,实际出资的一方一般会多分。

(3)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时:

一般而言,当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时,可以推定父母出资部分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婚后双方一起还贷,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时:

这种情况就相当于婚前一方自己支付了首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另一方可就婚后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5)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付首付,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时:

在夫妻之间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出资比例、婚姻关系存续长短等因素进行分割。

从上述内容可知,对于婚前所购买房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的出资人、出资情况和产权登记的不同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尤其是涉及父母出资时,一定要明确出资的性质,该笔出资是借款还是无偿赠与?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双方?这些都是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因素。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鼓励夫妻之间、父母和儿女之间通过书面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约定。

“明算账”并非是对感情的一种不信任,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解决了财产问题的后顾之忧,才会让家人之间更加具有凝聚力。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中国妇女报

婚前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来源:找法网

  结婚自然会涉及到财产,现在法律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改变了以前的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样自更有利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公平分配。那么婚前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一、婚前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情形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的,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

  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以看出,法律已经对本案情形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女子购置的房屋,应当认为系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如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前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二、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以上就是最新的婚前房子离婚怎么分配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要分情况进行考量。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房子。

婚内财产约定之夫妻间赠与房产

婚内财产约定之夫妻间赠与房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处分,当然就可以赠与另一方。但是在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况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物权编、合同编的衔接问题。

房产赠与合同只具有债权效力,其物权是否发生变动还要依据物权编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在赠与的房产没有实际更名过户的情况下,物权是不发生变动的,受赠人并没有因为赠与合同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受赠人只能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

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又涉及到合同编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上述物权的规定,房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那么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即房产变更登记之前都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夸张的说,可以理解为任性,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

二、实务案例

案情:

金秀与江盛通过网上交友软件相识,于202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8月17日婚生一女江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于2022年分居并导致本案诉讼。另查,婚生女江某目前随金秀共同生活,江盛现阶段月均收入为7000元;金秀所主张分割的位于XX区房屋,由江盛于2021年4月15日取得所有权。该房购买时价格为30余万元,金秀与江盛均认可目前市场价值为40万元。该房因存在银行贷款而被抵押,自2021年10月17日(即双方结婚登记日)起至今所偿还的银行贷款为5万余元。2021年3月26日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其中就案涉房产约定内容为:“(案涉房产)由甲方(江盛)贷款方式取得……虽甲方婚前所有。但甲方同意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待日后贷款还清或提前还款房产证解压(押)后。则填写乙方(金秀)名字……有女方百分之五十的产权……”。

金秀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金秀与江盛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女江某归金秀抚养,江盛每月给付抚养费3600元;

3.夫妻共同房产归江盛所有,江盛给付金秀房屋折价款150000元;

4.诉讼费由江盛承担。

江盛辩称:

不同意金秀的请求,案涉房屋系江盛婚前购买,虽然在婚前协议中江盛表示将房屋的50%产权赠予金秀,但是婚后双方未进行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赠予人江盛在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不论是何种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法律也没有规定因为贷款购买房屋无法变更产权登记能够作为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故江盛撤销赠与案涉房屋,江盛向其支付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部分的对价。

法院认为:

1.金秀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离婚,江盛亦表示同意,且双方分居时间已逾两年,应视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一审法院支持金秀关于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

2.金秀主张婚生女江某由其抚养,江盛在本案诉讼中亦主张由其直接抚养,考虑婚生女刚刚两岁多,由其母亲金秀抚养较为适宜,故一审法院决定婚生女江某由金秀直接抚养。至于抚养费一节,根据审理查明的江盛收入情况,酌定江盛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

3.针对金秀所主张分割的位于XX区房产,因该房系江盛婚前取得所有权,虽然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来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盛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此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属于江盛婚前个人财产,同时针对案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5万余元的一半即2.5万余元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2万余元,两项合计4.5万余元,江盛应作为相应的财产补偿款给付金秀。综上,判决:

一、原告金秀与被告江盛离婚;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女曲某2由原告金秀直接抚养,被告江盛按每月1500元承担抚养费至曲某2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江盛给付原告金秀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47834.26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金秀负担200元、由被告江盛负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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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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