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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姻法专业律师(天津婚姻法专业律师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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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3: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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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六安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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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遭前夫骚扰威胁怎么办?

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现实生活中,人们希望离婚后的理想状态当然是:一别两欢,各生欢喜。但生活是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往往事与愿违。离婚后,仍然被前夫(前妻)骚扰威胁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个时候,双方已经不具备夫妻关系了,作为非家庭成员,遭受威胁的当事人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人身安全如何才能得到保护呢?

【案情简介】


大树与小草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小草回到老家,计划在父母身边重新开始生活,不料大树尾随去了老家并不断对小草及其家人进行骚扰、跟踪、威胁,小草也多次报警寻求帮助,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草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受理了小草的申请,并于2023年2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大树骚扰、跟踪、接触小草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大树通过短信、电话等网络平台或其它媒体、骚扰小草及其相关近亲属。

【律师说法】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因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一方当事人寻求司法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方式,其申请主体一般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但是,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终止恋爱关系或者离婚后,妇女遭受对方纠缠、骚扰以及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法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22年8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台,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最有力最有效的司法保障。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7民初3889号

原告潘某,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某某区。

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57年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某某区。

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敬辉、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0年3月16日经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位于某某区某某区*栋*号的房屋中的小间及中间归原告使用,大间归被告使用,离婚后被告常年不在家中居住,期间居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产抵押,近期被告回家居住,且多次与原告发送纠纷,期间屡次报警及换锁,双方无法在一套房屋内。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对位于某某区某某区*栋*号的各自份额(原告占70%,被告占30%)。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说发生过纠纷,其实没有;2、现在我的那个房间我进不去,我没有住的地方;3、三七开我不同意;4、我根本不想卖这个房子。

经审理查明:潘某与刘某某于1985年6月登记结婚,1989年6月生一女刘某。1999年4月,取得了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区*号楼*单元*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某。2000年潘某起诉刘某某离婚,我院作出(2000)石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判决作出后,刘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5月29日,双方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其中协议刘某由潘某抚养。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座落在本区西井*区*栋*单元*号3居室住房1套,其中中间、小间归潘某所有;大间归刘某某所有,阳台、门厅、厨房、厕所等共有设施由双方共有。”

上述事实,有我院(2000)石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2000)一中民终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诉争房屋购买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于1999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诉争房屋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诉争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据此,本院确认双方各享有50%所有权份额。房屋居室存在大小间区别系客观存在事实,对于居室使用,双方无法平均处理,故(2000)一中民终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中对于居室分别使用系基于房屋实际情况,不能据此否定当事人对于所有权应享有的平等权利,本院对原告以此主张70%份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由潘某、刘某某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所有权份额;

二、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持相关手续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为潘某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即登记加名手续,潘某予以协助;

三、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

人民陪审员  赵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某某

男子房屋拆迁获56万元补偿款,消失18年前妻现身分走216万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10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财产纠纷案:2021年6月,离家了18年、离婚12年的前妻李某突然回家,将前夫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李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通湖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21.6万元。

男子房屋拆迁获56万元补偿款,消失18年前妻现身分走21.6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事情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征收补偿款50万余元,加上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合计56万余元。

没想到两个月后,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刘某自然很不满意,他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大通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不过考虑到李某2003年擅自离家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因此要扣除维护费用,最终是对54万余元进行分割。

因为李某2003年离家后一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所以大通湖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54万余元的40%,即21.6万元。

分了21.6万的李某并不满意,事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离婚时没放弃财产就可以要求分割

离家了18年、离婚12年的前妻,居然能分走21.6万的拆迁赔偿款,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的聂炜昌律师认为判决合理:“可能在普通人的认知中,离婚12年肯定就跟房子没关系了,但法律规定和大众认知是有差异的。具体到本案中,李某虽然一直下落不明,但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房屋,她并没有做出任何明确放弃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确认被拆迁的房屋仍是两人共同所有。即便房屋拆迁是离婚之后的事,但赔偿款还是由共有的房屋转变而来,只是由物权变成了货币现金,这同样是共同财产。通常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是一人一半,但法院酌情考虑了女方长期离家,既没有尽到家庭义务也没有尽到房屋的看管修缮义务,法院在扣除了房屋相关修缮、维护成本后,将剩余部分进行分割,女方只分到了40%,因此判决具有合理性。”

男子房屋拆迁获56万元补偿款,消失18年前妻现身分走21.6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因历史原因过去离婚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否意味着随时可以追偿?聂炜昌律师表示:“这个案子本身就是一个例证,你即便离婚十多年,只要离婚的时候,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没明确表示放弃财产,事后还是可以请求分割。”

在某些情况下,即便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也可以另案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聂炜昌律师介绍道:“离婚时对财产做出了分割,离婚后一年之内,如果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只要证明此前在财产分割时受到了欺诈、胁迫,还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来源: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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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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