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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 房屋婚前个人购买(婚前房产如果夫妻两人有一方死亡,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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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2: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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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酒泉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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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前买房,婚后突然去世,这房子能归我吗?| 易眼看婚姻

还记得去年那个「新郎婚礼当日坠亡,新娘继承183万,中国式父母财富关爱如何绕开风险」的新闻吗?


当时两个老人的争议点在于,他们觉得张某和儿子领证半个月,新婚当天儿子就坠亡,她应该没有继承的资格。老人是丧子之痛,新媳妇是丧偶之痛,孙子是丧父之痛,他们的痛点是一样的。

老公婚前买房,婚后突然去世,这房子能归我吗?| 易眼看婚姻

在现实生活原本是幸福生活的开始,一场意外却让这种最淳朴的期望戛然而止,两个相爱的人瞬间阴阳相隔,还有比这个更残酷的吗?本该是一家人的他们,如今变成了对簿公堂的敌人,令人唏嘘不已。


这让我想起了前不久的一个咨询,电话中她告诉我,前不久因为意外去世,丈夫婚前买的房子,在这种情况她有权继承丈夫的婚前财产吗?


男方死亡,其名下的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这里的财产包括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为男方个人财产部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女方财产部分应当先分割给女方,将男方共同财产剥离出来,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一起作为男方遗产处理,这样才是男方整个的遗产范围。


遗产范围确定后,就是继承方式的问题,男方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即遗嘱给谁,就由谁来继承;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方式。

老公婚前买房,婚后突然去世,这房子能归我吗?| 易眼看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故应当由男方的配偶女方、男方父母(若还在世)、男方子女(若有)进行继承。女方作为男方配偶在法定继承中自然有权进行继承遗产,对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其属于遗产范围,女方也是有权继承的。

老公婚前买房,婚后突然去世,这房子能归我吗?| 易眼看婚姻

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对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就有可能引发后续的争端。


我们无法预料意外,如果一旦发生意外,配偶很有可能会受到其家族兄弟姐妹的排挤,因此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是易轶律师,如果你有婚姻家事法律相关的困惑,可以找我聊聊,我来帮你。

【津日普法】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享有对妻子婚前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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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的妻子因为生病,一个月前去世了,他现在住的房子是妻子的婚前财产,妻子在生病时立了一份遗嘱,上面明确表示,这套房要留给亲弟弟,丈夫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居住权。


老丈人和小舅子来要房

刘先生便把遗嘱给大家看了一下

经过协商

娘家人同意刘先生先住着


【津日普法】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享有对妻子婚前房屋的居住权?

小舅子要卖房,刘先生心里着急,他担心房子卖掉后自己被赶出家门,于是赶紧向法院申请了居住权强制执行。


房子是妻子的

遗嘱里又留给了小舅子

刘先生这波操作能行吗?


【津日普法】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享有对妻子婚前房屋的居住权?


【津日普法】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享有对妻子婚前房屋的居住权?


刘先生面对这样的事实,可以有两个途径保障和强化他的权利:


第一,向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将其居住权登记于涉案房屋的登记簿中;


第二,如果还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其享有居住房屋的权利。


【津日普法】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享有对妻子婚前房屋的居住权?


根据遗嘱的设定

刘先生可以住到其再婚之前

只要在这个期间内

不论房屋卖与不卖

都不会影响其对涉案房屋居住的权利

直到其再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妻子”突然离世,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归谁?“假离婚”引发两场官司

2017年,李潇与妻子张蕊离婚并约定,二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不到两个月,张蕊突发疾病去世。对于房子的归属问题,李潇和曾经的岳父岳母起了争执。李潇称,当初他和张蕊是为了买二套房而“假离婚”,如今他要拿回婚前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但两位老人认为,离婚协议写得明明白白,那套房子早已不再属于李潇。

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对于涉案房产的归属,经过共有权确认和遗产继承两个案件的审判,最终有了结果:房子归两位老人,他们须给付李潇房屋折价款80万元。

“妻子”突然离世,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归谁?“假离婚”引发两场官司

为买二套房自称“假离婚”

协议约定首套房归女方

共同出资买房,是在北京打拼的李潇和张蕊的心愿。二人在恋爱期间就一同看房、选房。同时,也盘算着各自家庭能出多少钱、谁来贷款等细节问题。

2015年9月,李潇和张蕊经过精挑细选,相中了位于房山区的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房,房款302万元。按照之前的商议,首付款182万元中,李潇负担112万元,张蕊负担70万元,并以李潇名义从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120万元。

一次性拿出100多万元的首付款,对于刚工作没几年的李潇而言无疑是笔巨款。和很多年轻人一样,李潇的父母拿出了半辈子的积蓄帮衬儿子。

之后,李潇和张蕊共同还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该房屋为二人按份共有,李潇占比60%,张蕊占比40%。

2016年3月,28岁的李潇和26岁的张蕊登记结婚。房子的问题解决了,二人又面临要不要孩子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回到了房子上面。

李潇说,他婚后想要孩子,而张蕊则认为要先把双方父母接到北京来养老,不管怎么样,都要先买个大房子。此时,一个购房机会摆到了二人面前,李潇的单位有福利分房。“我就和张蕊办理了离婚手续,想通过这种方式购买第二套住房。”

2017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前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一辆小汽车和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又签订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签署……”虽然事后李潇称二人是“假离婚”,但白纸黑字,李潇和张蕊在法律和事实上已是真离婚。

女方突发疾病离世

第一场官司确认首套房归属

李潇说,他与张蕊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出资购买第二套房产,并交纳了购房定金2万元。然而,意外不期而至。

2017年4月5日,张蕊因颅内感染住院,第二天不幸去世。张蕊的突然离世,不仅让亲友陷入巨大悲痛,也让一场纠纷浮出水面: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该归谁?李潇办理完张蕊的后事,和自己的前岳父岳母发生分歧,李潇以共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两位老人起诉至房山法院。

“那不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我俩无法承担购买二套房产时的高首付及高贷款利率,经咨询房产中介人员,我们决定以先‘假离婚’事后再复婚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有关购买二套房的相关规定。”李潇在法庭上直言不讳,他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并判决他和张蕊的父母按份共有,分别为60%和40%。

李蕊父母反驳称,李潇所谓的“假离婚”只是其单方陈述,没有证据显示和买二套房有关。“就算是为了买房时少支付首付和房贷利息,李潇也知道或应当知道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公证的法律后果,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离婚就是离婚。”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确认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即便李潇所言属实,其离婚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潇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即房屋确认归属张蕊。

房屋遗产如何分割

第二场官司男方获80万折价款

虽然最终房屋确认归属张蕊,但她已去世,涉案房屋作为遗产如何分割呢?两位老人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和李潇再次对簿公堂,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李潇配合过户腾房。而李潇也不甘心,涉案房屋有其父母的心血,他也希望能够为父母拿回养老钱。

两位老人认为,他们是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女儿去世后有权继承该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明确,因张蕊去世后未留有遗嘱,而且其父母同意偿还涉案房屋的贷款,故涉案房屋应由张蕊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各继承50%的份额,剩余贷款113万多元也由两位老人偿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潇向法庭提交了一些证据,包括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票据,以及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还贷,为张蕊支付医疗费用、购买墓地的丧葬费用等证明材料。

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认为李潇和张蕊在登记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双方存在互相扶助的情形,而且涉案房屋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还贷,李潇在登记离婚后及张蕊去世后仍偿还了部分贷款。另外,李潇为张蕊支付了医药费,女方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李潇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院认为,李潇亦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法院认为,在涉案房屋由两位老人继承的情况下,应当给付李潇适当的房屋折价款。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二人的出资数额、还贷情况,涉案房屋购买价格、剩余贷款,并参考同地区、同地段、同户型房屋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予以酌定。

2019年8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两位老人各继承50%份额,并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李潇协助两位老人过户登记。两位老人给付李潇房屋折价款80万元。

法官释法

两个案件的判决并不矛盾

第二起案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0万元,是否意味着否定了二人离婚登记以及签订协议的效力?

“判决结果没有否认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的效力,也没有否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房山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冯淼是第二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本案中判决男方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并非认可了男方所说的‘假离婚’的情况,而是因男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对女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以及女方去世后男方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等。”

冯淼说,如果男方所称的“假离婚”的情形真的存在,那么男方和女方对于“假离婚”所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均存在过错,且其父母亦知晓该“假离婚”的情况下,仍要求将房屋作为女儿的全部遗产予以继承,有违公平原则。

冯淼认为,法院虽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0万元,但考虑到房价上涨等因素,这一份额少于按照房屋系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应当分得的财产金额,这也是男方为其所谓的“假离婚”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法院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法官提示

“假离婚”风险自担

鉴于房屋限购政策、车辆购买需取得购车指标的政策,部分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相关政策,但实际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不能因双方感情未破裂,双方约定复婚等内容而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限制双方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虽然法院在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时,应当从该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予以审查,根据证据规则,主张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因家庭生活有其私密性,主张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一方较难提供相应的证据,因“假离婚”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只能双方自行承担。(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原标题:“妻子”突然离世 他们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归谁 “假离婚”引发两场房产官司)

来源:北京晚报 | 记者 张宇 插图 王金辉

流程编辑:U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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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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