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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买车给自己(婚后父母买车给自己女儿判属于个人财产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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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1: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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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铁岭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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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老公给我爸妈买房买车,看到老公在朋友圈发的婚纱照我哭了

我一直以为上帝是眷顾我的,老公来我们当地旅游,我作为导游给他们介绍。当时老公主动过来问我要了联系方式,他走后我们也一直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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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每个月他都会过来看我,然后一住就是一个星期。我怀孕以后他特别高兴,给我爸妈在我们县城置办了房子还买了辆车送给我弟弟。未婚先孕在我们村里会被别人说道的,老公答应先在我们村举办婚礼然后等生了孩子再去他那边。

结完婚后我就在娘家养胎,老公一个月给我一万块钱,只要有空老公就会过来看我,他是包工程的,经常全国各地跑,很忙。在我怀孕六个月的时候,他回来看我了,我趁他睡觉的时候,偷偷看他手机,结果他居然有一个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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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都是他和另外一个女人的生活点滴,而且他们还领了结婚证拍了婚纱照。看着手机里开心笑着的老公,我气得把他叫醒,他说自己不是有意瞒我的,他也有苦衷。现在他的事业都是靠那个女人帮忙,那个女人不能生孩子,本来他和我接近只是为了我能给他生孩子,后来却爱上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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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再给他一点时间,他会离开那个女人,把我和孩子接到城里和他一起生活。大家说我要相信他的话吗?

父母买车登记已婚子女名下,车算谁的?张家港有人闹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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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免不了要涉及到财产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车辆

是赠送吗?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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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张某与袁某曾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母亲秦某出资购买机动车一辆,登记于女儿袁某名下。后张某、袁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车辆进行处理。张某认为秦某出资购买汽车行为发生在其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对小夫妻俩的共同赠与,遂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袁某辩称车辆虽登记于其名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车系其母亲出资所购代步车,车子自购买后一直由其母亲实际控制使用,之所以登记在其名下,是由于购车时母亲未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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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车辆系袁某母亲秦某出资购买,登记在袁某名下,由袁某、秦某共同使用,后袁某又将车辆登记转回其母。袁某对于车辆开始登记在其名下有合理解释,故不能仅凭借车辆登记认定存在赠与行为。

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母亲存在将该车辆赠与袁某、张某夫妻二人的事实,袁某将本就是母亲出资购买的汽车转回其母亲名下,无证据表明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最终法院认定该车辆不属于张某、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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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领证后,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汽车,登记女儿名下,属个人财产吗?

对这个问题,我有不同看法。

我认为,二人领证后,无论哪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汽车,登记在一方名下,没有明确赠与哪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很简单,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有明确指明赠与财产归哪一方。

还有一个例外,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也需要从其规定。

就目前来看,还没有这样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本问题所述的情况。

该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请注意,这款规定视为赠与的财产有限定,是不动产。不是不动产的,不能自动适用这个规定。

汽车不是不动产,不能适用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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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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