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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深圳特区报广州8月14日电 (记者 刘良龙 通讯员 叶金鑫 吴楚媚)8月14日是七夕佳节,广东共有3027对新人领结婚证。七夕当天,广东省民政厅公布了广东省婚俗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在民政部今年4月将广州市确认为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之后,广东省民政厅确定了东莞市、珠海市香洲区、汕头市澄海区、云浮市云城区为全省婚俗改革实验区,推进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
广州市以构建全国婚姻服务创新综合平台为重点,统筹23个部门单位共同推动建设集婚姻登记、婚姻家庭辅导、婚庆婚礼服务和婚姻文化研究、婚姻家庭文化宣传为一体的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全力打造具有广州特色婚俗改革样板;筹备建设婚姻文化研究院、婚俗文化馆、婚庆产业园“一院一馆一园”,一体打造婚俗改革综合服务平台;在婚姻登记处成立“家庭驿站”,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家事调解、志愿者服务和家风家教建设活动。
东莞市开展特色颁证服务、特色集体婚礼、特色主题活动。该市根据新人需求,提供证婚服务,增加新人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在中国传统节日及特殊好日子,该市组织“幸福专列”活动、“不老爱情”纪念婚礼、慈善婚礼,让新人充分感受婚礼的庄严与神圣,感受婚姻的承担与责任。
汕头市澄海区念好“简、爱、和、美”四字诀:选取樟林古港、莲华镇西浦村等作为婚俗文化建设试点,推动婚俗文化街、文化墙建设,大力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礼仪;将婚姻登记颁证仪式及潮汕本土传统婚俗引入结婚流程设置拍照打卡小景观,精心营造婚姻登记温馨喜庆氛围;积极开创“前站式、预防式、补救式、诊疗式”为一体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模式,开设“澄家驿站”婚姻辅导室,开展“周周咖啡馆”和美家庭访谈等活动;不断壮大家庭美德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网络征集、社区推荐等形式发掘评选出“最美家庭”,努力带动建设更多幸福美满婚姻家庭。
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建成“婚俗文化展示厅”,展厅布局参照古代拜堂的“礼堂”,里面陈列了从民国至今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结婚证。领完证的新人们一同参观并接受来自古代婚俗文化的洗礼。此外,还通过建立全市首家“家庭驿站”、设立文化墙和展示栏宣传倡导“婚事新办、喜事简办”。
来源: 深圳特区报
1、职工离职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六个月以上,无法在粤省事平台办理离职申请提取公积金怎么办?
有关该问题,可能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尚未绑定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手机号码造成的。
如果是这种情况,职工通过网上办理提取前,可先凭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将本人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和手机号码关联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办理关联手续后,再通过登录微信汕头住房公积金公众号小程序或“粤省事”平台网上申请办理提取。
2、在异地购买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在汕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吗?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房产用途为住宅),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属广东省内的,房产的所有人可通过登录粤省事平台查询不动产信息;
非广东省内的,房产的所有人可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购房时间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
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
符合以上条件,可提交如下办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
⑴购买一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
⑵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⑶申请人身份证;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及房地产所有人的身份证;
⑸房产所在地非汕头市范围内的,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口本;
⑹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
3、购买自住住房能提取个人账户里的全部余额吗?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属广东省内的,房产的所有人可通过登录粤省事平台查询不动产信息;
非广东省内的,房产的所有人可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当期(月)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职工本人及配偶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
符合以上条件,可提交如下办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
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⑵打印到申请日止还贷明细的本息还款存折或加盖银行业务印鉴的有效本息还贷流水账清单;
⑶申请人身份证;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
⑸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的一年内提交提前还款凭证及上述资料第⑴、⑶、⑷点办理申请;
⑹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I类卡)或银行存折。
今年62岁的蔡某是香港居民,移居香港前,在澄海区澄华街道有一处房产,后因离婚,房子判给了男方。许多年后蔡某认为这份离婚判决书无效,向法院起诉想要要回这套已被转卖的房子,那么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2021年1月8日,澄海凤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董某群、第三人陈某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蔡某称,1992年她向同村村民购买了现位于澄海区澄华街道的一处房产,1993年因为与香港籍人士陈某如结婚并移籍香港与陈某如共同生活,所以将该房产借予丈夫的外甥也就是被告董某群使用和代为管理。
原告方表示,前些年原告回乡时发现房子是陈某德在居住和使用,于是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必须让第三人腾退房屋并将房屋归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腾退之义务。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腾退该房产,并将该房产归还原告。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辩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借用过房产,原告的起诉毫无依据,而且涉案房产也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无权对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被告董某的代理人刘某生说:“原告蔡某和陈某如的婚姻关系已于1996年9月9日判决解除,蔡某离婚一案由澄海市人民法院(1996)澄法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房屋判归陈某如所有,后由陈某如转让给刘某生,并经澄海市国土部门登记发证,持证人刘某生1999年转让给陈某恭(第三人的父亲),上述房屋不属于蔡某所有,原告无权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现居住在该处房屋的第三人陈某德也辩称,涉案房产是1999年11月20日由其父亲陈某恭向刘生某所购买,他有当时澄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澄集建字第2102015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据。他认为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和权利要求其腾退该房屋并归其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方认为房产属自己所有,要求他人归还,而另一方却认为原告早已与丈夫离婚,房产判决给男方后,已由男方卖给了刘某生,然后再由刘某生转让给陈某恭,原告已经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那么,蔡某是否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就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蔡某一方表示,其系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当年的离婚判决书不具备法律效力,那理由是什么呢?
原告蔡某代理人陈小英说:“ 第一,1996年的时候,陈某如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完全不清楚;第二,澄海法院当时受理这个案件,我们认为在程序上、实体上都是违法的。陈某如是香港永久居民,他起诉离婚应当去香港法院,属于香港法院管辖。因为当时的情况下,蔡某已经没有在澄海居住,已经在香港居住,所以,陈某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就是要由原告所在地管辖,从这个角度,澄海法院也没有管辖权。”
另外,原告方还提出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受理问题。
原告代理人陈小英说:“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陈某如起诉时是起诉离婚,同时也要求分割财产,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权益关系,他们双方没有协议管辖法院,陈某如也没有向香港法院起诉,也没有提供起诉后香港法院不受理的依据,所以1996年澄海法院受理这个离婚案件也是错误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份判决书是无效的。”
对此,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了异议。被告代理人刘某生说:“请法庭注意蔡某签证出境的日期以及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的日期,人民法院受理这个离婚案的日期是1996年4月,蔡某签证的日期是1996年5月。陈某如起诉立案的时候,蔡某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法律。”
庭审过程中,原告还出示了澄华街道城西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拥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移居香港后由董某群借用。但是被告对这一证据也提出了异议。被告董某代理人刘某生说:“明明被告就没有借人家东西 ,城西管委会超出管辖范围,城西管区已经管到了岭亭管区,该管委会根本就不认识董某群,怎么能够证明董某群借了谁的东西。我们去找城西管区,城西管区已经发函给法院,声明这几份证明没有实际意义,已经作废。”
随后,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城西管委会关于之前出具的证明作废的声明。然而,原告却不认可这份声明,坚称原告蔡某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原告蔡某代理人陈小英说:“压力下出具的声明,由此推出之前的证明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没有受到任何外力作用下出具的,我们对这份声明不会认可,房产是原告1992年购买的,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合法的权利人。”
围绕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原告蔡某所有,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并提交相关证据,那么法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凤西法庭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依法进行审查。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依职权调取了(1996)澄城法民初字第47号,陈某如诉蔡某婚姻纠纷一案的卷宗。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蔡某与陈某如离婚的事实以及涉案房产归陈某如所有等内容已经生效判决确认。1998年6月19日,陈某如还在《澄海报》刊登声明,声明法院判决其与蔡某解除婚姻关系,原本由蔡某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涉案房产归其本人所有。同时还查明,涉案房产于1998年9月28日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刘某生。
澄海法院法官杨汉添说:“本案中,原告蔡某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已经被国土部门核准注销,而涉案房产已经在其与陈某如1996年婚姻纠纷一案离婚时判归陈某如所有后,已由陈某如登报声明并向国土部门申请登记。故原告蔡某主张其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据此,澄海凤西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澄海法院法官杨汉添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应由权利人就其所享有的合法物权进行举证;如果其无法证明该物的合法权属,尤其是无法证明自己对该物享有的物权,则其请求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标的属原告所有,故对其请求被告腾退涉案标的并归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蔡某提起上诉,并提交结婚证、集体土地登记卡等证据。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宗返还原物纠纷尘埃落定,困扰当事人多年的问题也终于得到解决。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取得房产,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登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的确,房地产登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经过正当手续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同时,登记制度确立后,当出现房地产权属纠纷时,法官确认权属的主要依据也是登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得从学法知法做起。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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