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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铜陵市中小学幼儿园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教师〔2009〕1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铜陵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分配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的讲话精神,以《教育法》、《教师法》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以服务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为导向,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职工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促进我市教育事业高位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质优酬、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3、坚持“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落实学校工作,促进学校发展为基准,力求科学、规范、合理,坚持向班主任、一线教师,特别是成绩突出的优秀教职工倾斜。
三、实施对象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四、发放形式
各单位根据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不含一次性奖励),结合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每学期期末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发放一次或两次。
五、实施方案
教职工考核以教职工所在岗位的职责与要求以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内容,具体包括师德、出勤、工作量、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五个方面。
(一)师德
1.考核办法
主要考核教职工是否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包括是否履行应承担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职责;是否有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有偿家教等有违师德的行为等。各校根据原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铜教党〔2018〕41号)自行制定本单位师德考核方案,每学期期末或每年度对教职工考核一次,考核实行扣分制,设定每位教职工初始师德分均为100分,对于各种不符合师德的行为扣除一定的分值,扣除后低于60分的人员视为师德考核不合格,师德考核分直接归零。
2.分配办法
全校师德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学校根据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对于师德考核合格及以上教职工给予发放该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二)出勤
1.考核办法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每位教职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请假要严格履行手续。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文件精神。婚假、丧假、产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勤考核结果实行扣分制,出满勤人员赋100分,然后根据请假、旷工等情况扣除分数,扣分不设下限,扣完为止,具体扣分项目由学校结合实际具体制定考勤办法。
2.分配办法
全校出勤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学校根据教师出勤结果给予发放该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三)工作量
1.考核办法
各单位据实量化出所有岗位周工作量。
(1)教师上一节课算1个工作量点数,备一节课算0.5个工作量点数,指导早读课一节折算0.5个工作量点数。
(2)严格按规定确定学校行政工作人员。行政人员按照工作岗位确定行政工作量标准:校级领导按照单位人均工作量点数的1.25倍核算,中层干部正职按照单位人均工作量点数的0.85倍核算,中层干部副职按照单位人均工作量点数的0.65倍核算,一般行政人员按照单位人均工作量点数的0.5倍核算。总工作量为行政工作量加教师工作量。
(3)教师兼行政的人员,其行政周工作量根据岗位职责由学校确定,总工作量为行政工作量加教师工作量;对于兼课较多的行政人员,工作量的计算,由各校自行确定。
(4)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教职工,每周加1个工作量点数。
(5)班主任周工作量为8-12个工作量点数,班主任量化考核方案及具体工作量点数由学校结合实际确定。
(6)学校其他专技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情况自行确定工作量点数。
(7)学校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或者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等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折算工作量点数。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教职工工作,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对均衡。
2.分配办法
全校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学校每学期结束时,核算出全体教职工的工作量点数,再根据每个人工作量点数核算该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四)工作表现
1.考核方案
主要考核教职工教育教学过程中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班主任工作作为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等情况;班主任考核内容分为班主任常规工作考核和班级工作考核两部分。一般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态度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在多个岗位同时兼职的教职工可由学校根据各岗位情况分别赋予一定的比例,再将各岗位考核结果相加,得出该名教职工工作表现结果。具体考核方案由学校参照铜陵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方案制定,对每位教职工考核结果用赋分制,满分100分。
2.分配办法
全校工作表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学校根据对教职工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给予发放该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五)工作实绩
1.考核方案
工作实绩主要是对单位教职工工作贡献的一种认可与鼓励,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各单位要结合各岗位特点制定工作实绩评估细则,每学期对每位教职工进行评估。
2.分配办法
全校工作实绩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教师工作业绩评估方面可以包括教育教学常规奖、突出贡献奖、优质教学奖、竞赛指导奖、教科研成果奖的等。该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
根据《铜陵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规定》中第四条要求,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除清退违规所得外,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或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长期病、事假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发放由各校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制定本校具体办法。
六、考核组织
1.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和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并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单位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产生。
2.奖励性绩效考核全过程要公开透明,考核结果要在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人员。
3.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且须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奖励性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各单位要严肃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奖励性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奖励性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奖励性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奖励性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3.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单位要健全奖励性绩效考核制度,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内容,不断提高奖励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枞阳县、铜官区、义安区和郊区可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市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市青年业余体校等单位参照执行,具体方案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本意见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实施,本意见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意见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2019年3月19日
编辑:小铜
李猛书记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暨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 研究了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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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在岗人员享受正常的休假,包括产假、婚假、探亲假等,这是机关事业人员的正常权利,也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性职员除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之外,多省还额外给予了30天的奖励假期,两者相加,婚假为128天,有的还更长。不仅如此,男方也有7天、15天不等的陪护假,有的省长达25天。
在产假期间,女性职工的晋级、工资福利、岗位津贴、绩效、工龄等权利一概不受影响。同样的,男方在受十五天护理假期的时候,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得开除已怀孕职工,不得因休产假为由,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
对于女职工集中的单位,比如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如果因职工休产假,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寻求帮助,要求在区域行业内进行调整解决。不能以工作为由,要求职工自行解决岗位空缺时期的工作问题,也不得强行要求职工本人找代班人员、代课教师,更不得以此为由,扣发职工个人工资。单位此举,不仅违规,而且违法。
在现实中,由于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教师中,女性职工比较集中,无可避免的会产生因休婚假、产假等,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有此烦恼的,还有医院。因而产生了“排队怀孕”、“申请指标怀孕”等奇葩事件,这虽然是违反了人情与法规,但也是单位的无奈之举。要解决这一问题,要求主管部门发挥积极作用,有人员分配的时候,充分考虑个人年龄段等因素。在出现人员空缺时,也要进行全盘调剂,以避免工作出现空位。绝不能因工作需要,违背人伦道德,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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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打工人作为一名正经打工人,你了解关于假期的19种规定与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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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3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4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5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06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全国婚假一览表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也在调整婚假天数。
07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08
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1、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2、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13、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7、路程假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劳动仲裁的年龄(劳动仲裁的年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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