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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结婚是人生大事,请客、布置婚礼现场、度蜜月,哪件事都不是小事,都需要考虑周到,避免留下遗憾!婚假,则当然成为这些传统或现代礼仪所需投入时间的保障。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由于工作节奏快,压力大,有些人的婚礼的仪式感也仅限于民政局前领取结婚证的那张合影,婚假,也一直空着没请休。
小帅就是这样的情况,2021年2月14日领了结婚证,一直没顾上请休婚假,2021年6月30日,小帅自公司离职了。问题来了,小帅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自己未休婚假的工资补偿,公司需要支付吗?一起来看两个相关案例,就明白了。
于某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民终10823号
于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至2012年未休年休假、婚假费用75203.97元。(本文仅就婚假补偿相关诉讼请求进行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于某2009年3月14日结婚,称自己没有休婚假。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就安排于某休年休假进行举证,应向其支付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补偿10,924.14元。
关于于某要求支付未休婚假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同样将公司是否应支付未休婚假补偿列为案件争议焦点。就该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于某主张的未休婚假工资,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黄某与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初字第34115号
黄某向法院诉称,其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公司,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未享受婚假,公司应给予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婚假工资4000元。
法院庭审过程中对于黄某其他诉讼请求进行了详细法庭调查,但对于黄某的婚假工资补偿仅作记录,并最终以黄某要求未休婚假补偿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婚假最初规定自《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结婚单位可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当然后来随着社会发展,各地又出台政策给予了不同天数的奖励婚假,拿北京来说,婚假为10天。
根据前述通知的规定,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结婚;但是并无法律规定,如果职工未休婚假,需要向其支付工资补偿。
从两个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无法律依据驳回了劳动者的诉求,所以说,小帅的要求,公司是可以直接拒绝的。
婚假不等同于年休假,相对于年休假,婚假是特定不可重复的,而年休假每年都可享受,如不规定未休年假补偿,对于劳动者来说相对损失较大。
笔者在这里也给各位劳动者一个小建议,婚假该休的时候就要抓住这美好的时光与爱人共渡,留下美好以回忆,毕竟,你也折不了现不是?
婚假是国家规定的假期,但不是每个新人都清楚自己的法定婚假的,不少新人宝宝会疑惑:
现在各省市的婚假是多少天?
婚假有效期是多久?
婚假期间工资应该怎么算?
......
今天就把有关婚假的小知识一次性告诉你!
图片来源:皇后视觉婚纱摄影
婚假天数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取消晚婚假奖励,因此只有3天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④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⑤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⑥再婚的可享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国家规定的婚假天数是3天,不过全国各省份的婚假也有区别,山西和甘肃婚假长达30天!相当于放了个寒假,太羡慕了吧!
(按婚假时间天数排序)
(注意:表中更正天津婚假为10天哦)
休婚假时间
国家规定婚假什么时候休?还有哪些规定?
1、领证后多久可以休婚假
领到结婚证后,新人就可以向单位申请休假时间,但是最好不要在领证后很长时间才休。
2、婚假有无期限限制
对于婚假的有效期,国家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是有些公司会规定要在领取结婚证之后一年内休完,所以建议大家提前向公司询问清楚。
图片来源:青岛梦马旅拍婚纱摄影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
新人们在休婚假时只能选择一次性休完,是不可以分开休婚假的。如果确实想分开休,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做好协商。
休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上面有提到,婚假和法定节假日一样,都属于带薪休假。所以休婚假时工资应该按正常标准发放,不打折。但若是当地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照当地规定来执行。
休婚假注意事项
对于休婚假,有些事项要多注意。
1、休婚假手续
首先要明确婚假的天数和具体日期,然后根据公司规章流程提交材料。一般情况下,请婚假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结婚证的照片,以证明确实领证结婚的事实。
具体流程最好是提前向自己的公司人事部问清楚哦~
图片来源:伊啦婚纱旅拍
2、离职后未休的婚假不能折现
若是新人在某家公司结婚后离职,但在职期间内没有休婚假,一般视为主动放弃此项福利,不能像未休完年假一样,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2倍的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员工依法享有病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休假权利。如果单位不予批准,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
4、婚假怎么休最划算
建议休假3天的新人,可以在周一、二、三休或者周三、四、五休,这样连着周末,可以连续休5天哟~
而对于休假10天的新人,建议从周一开始休,这样只包括了一个周六周日,也就重合了两天。千万不要从周五休到下周日,不然实际只休了6天婚假,因为和周末重合了4天。
以上是婚假相关的小知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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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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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己行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
2019年3月1日,任己行应聘九马公司职位,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
2019年3月5日,任己行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为11000元。
2019年5月16日,任己行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任己行“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2019年5月22日,任己行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看到公司不批准,任己行直接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任己行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任己行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任己行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
但任己行仍不予理睬。2019年6月3日,任己行与妻子去日本旅行,6月11日才返回公司。
2019年6月12日,公司向任己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任己行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决定于当日正式与任己行解除劳动关系。
任己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仲裁委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任己行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任己行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职后休,公司不得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本案任己行作为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任己行休婚假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任己行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公司在任己行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任己行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任己行休婚假的法定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任己行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任己行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因此,公司认定任己行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向任己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任己行的劳动合同。任己行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未予发放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任己行5月份工资差额4120元(11000-4835-1165-880)、6月份工资3540.22元(11000元÷21.75×7),合计7660.2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333.33元〔(10000元×2+11000元)÷3×0.5×2〕。
公司上诉:婚假是工作期间结婚而享受的照发工资待遇的休假,你在入职前就结婚了,怎么好意思在我公司享受婚假?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只是简单机械套用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审理内容未围绕案件基本事实,致使判决脱离实质事实。
一审判决只是简单机械套用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论证逻辑可以简单归纳为:法律规定员工有休婚假的权利,而任己行以前并没有休,而事实上任己行休假中确实也是在办婚礼,所以任己行提出的休婚假及脱岗行为都是合理的。
2、任己行的情况不属于在本公司享受婚假福利的范围。
婚假是工作期间结婚而享受的照发工资待遇的休假。适用的对象是在职时领证结婚的情况,是对持续职业状态的一种安排。如要突破适用于在职时领证结婚状态,则是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成为强加于用人单位的义务。
公司在制度规定中也己经将这种情况排除在外,这种管理规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任己行主观上有重大过错,而此重大过错直接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任己行入职前的个人陈述、《应聘登记表》,入职时的《新员入职登记表》及入职后的《员工入职承诺书》,婚姻状态皆为“已婚”。这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的双方认可无异内容。
任己行的披露义务。任己行对于自身的婚姻状态的真实陈述并不是完全披露义务的全部。对于任己行己经登记结婚但仍需休婚假的要求应当向用人单位准确、及时、完整披露。即使是任己行提出请婚假的情况下,仍然没向公司单位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直至单位要求返岗后才向单位提交。
任己行请假程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且故意、放任心理明显。
一审判决主文中明确写道:“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任己行并未履行的完整披露、友好协商、合规请假、遵守劳动制度、合理照顾用人单位关切的义务。
二审判决:员工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公司拒绝婚假申请没有正当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认定任己行在公司享有休婚假权利,并无不当。公司的任己行入职时已婚、不应当享受婚假福利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提出的任己行未尽披露义务、请假程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任己行在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拒绝任己行的婚假申请有正当理由、亦未能证明任己行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任己行并非无故旷工、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无不当。故对于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苏01民终11218号(当事人系化名)
关于法定婚假工资规定(国家法定婚假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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