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离婚后每次探视时间怎么定(离婚后每次探视时间怎么定的呢)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20 05:52:43
  • 0
  • 知更鸟

本文由安康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夫妻离婚后,如何实现对子女的探望权?


案情






这是一个关于探望权的故事。


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生活在A地,父亲每月可以探望两次,每年春节由父母轮流和女儿一起过。


但很快,母亲就带着女儿前往外地生活,而父亲还继续留在A地。


父亲想探望女儿而不得,思念之情愈发强烈,于是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请求将女儿接回A地过年。



探望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执行有两种方式:

(1)看望式探望,即父亲到女儿家中探望。如果两人距离较远,也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探望。视频、电话探视建议写入双方的离婚协议中。

(2)逗留式探望,即父亲将女儿带回自己生活居住地进行探望、生活,并按时送回。

司法实践中,第二种探望类型比较多,判决或协议中往往会明确,一方接走子女以及送回子女的时间和地点。


本案中,父亲申请执行的是第二种探望方式。


父亲的申请能否实现?


探望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父亲在母亲将女儿带到外地后申请执行探望权,愿意接回女儿探望,在无证据证明行使探望权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也有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




哪些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司法实践中归纳了四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具体包括:


(1)探望权人自身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探望权人自身存在酗酒、暴力倾向、精神疾病等情形。


(2)探望权人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


(3)探望权人侵害子女人身权益。如有殴打、虐待等行为。


(4)子女拒绝接受探望,经过心理疏导后仍拒绝。此时如果仍然坚持探望,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本案中,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了探望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此后一方将子女带到外地,另一方申请执行、愿意接回子女探望,且在无证据证明行使探望权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应执行父亲的探望权。


但是法院在执行探望权和其他执行案件的方式有所不同,法官不会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会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法官会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来说服对方配合探视。


律师建议,在协议离婚时或者诉讼离婚过程中,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尽量明确具体,不要用双方“协商确定”等模糊不确定的方式确定探视权,会导致之后探视的困难。


一段婚姻结束了,不代表父母对于孩子关爱的结束,孩子的成长需要父爱母爱的呵护,为了尽可能减少对子女的影响,希望离婚的父母从爱出发,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配合对方探视,你的大度会赢得子女的钦佩,也会更好地促进孩子的成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后,如何实现对子女的探望权?

律师简介

琚敬律师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硕士。琚敬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婚姻及家族财富传承、公司及房地产等业务,现任云亭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房产建工专业委员会委员,至今已代理过上百起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多家银行、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琚敬律师凭借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扎实、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琚敬律师曾荣获“北京市石景山区优秀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并长期担任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担任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栏目嘉宾。

“婚离事未了”,探望权拉锯战中如何避免“孩子受伤”?

“婚离事未了”,探望权拉锯战中如何避免“孩子受伤”?

在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仍依法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也成为了离婚后夫妻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

本期,小编结合相关案例

为大家梳理解读探望权相关要点

在探望权这场拉锯战中

如何避免“孩子受伤”?

“婚离事未了”,探望权拉锯战中如何避免“孩子受伤”?

1 约定模糊导致分歧,如何顺利探望?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同时每月张某可集中或分散探望孩子7天。庭审中,张某认为李某多次以孩子生病等借口阻扰探视,并出口辱骂自己,严重侵犯了自身权益和孩子身心健康;李某表示双方并未约定探视孩子的固定时间,拒绝探望的主要原因是张某要求探望的时间恰逢孩子生病,为防止病情加重,所以要求张某改期探望。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虽约定了一方每月集中或分散探望孩子7天,但是因为不够具体,实际探望时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产生分歧。

实践中,探视的方式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从保护孩子的利益出发,合理、合法、合情地对探望时间、地点、方式作出可操作性的处理,确保探望顺利执行:

01、固定探望场所

除至未成年子女住所探望或接走探望外,还可安排在街镇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处所进行探望;

02、固定探望时间

按双方约定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将未成年子女接走并按时送回;

03、丰富探望方式

除了见面探望外,还可通过互联网、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联系;

04、指导探望内容

请相关心理学专家为父母进行上课,指导他们如何与孩子交谈、相处,增进亲子关系。

2 探望屡次受阻,能否主张变更抚养?

·案例·

赵某、王某于2018年5月26日离婚,赵某因当时为全职母亲,无稳定收入,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王某抚养,赵某每周末接孩子进行探望;离婚后,赵某表示几次行使探望权,王某均以孩子外出为由要求下次再见。之后王某解释,那段时间孩子学校组织活动以及孩子报了新的兴趣班,与探望时间冲突,希望与赵某另定探望时间,赵某表示不同意。由此,赵某为了多和孩子相处,请求变更孩子归自己抚养。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受阻原因有多种,并不能随意地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和环境,一方也承担了抚养义务,如另一方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未能举证证明直接抚养方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从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关系、有利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哪些情形可以考虑变更抚养关系?

1

是否有变更必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证明目前的抚养权归属并不利于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以及拟变更的抚养人具有更优势的抚养条件(物质及精神等方面);

2

被抚养人的意思表示;

3

拟变更的抚养人有更多的精力陪伴、照顾被抚养人。

3 如何保障探视一方的权利?

·案例·

周某、方某于2016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方某抚养,周某每周可至方某家中探望,并可以携女儿外出游玩。然而2019年,因周某要求方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属于女儿的房屋产权进行变更,方某不配合。自此,方某开始拒接周某电话,切断其与女儿的所有联系,周某多次上门遭方某及家人辱骂。周某为了能见到女儿,某天擅自去学校接孩子放学,并送回自己家中,导致原本约定的探望形式发生变化,双方矛盾激化。

法官说法

上述情况,离婚家庭中屡有发生。因为无法看到孩子,非直接抚养方又无法与另一方做好有效沟通,自行改变既有探望方式,易导致新的矛盾产生。处理这类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选定与法院选定相结合,引入第三方力量作为探望监督人,目的就是要重新建立彼此信任。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和当事人意愿,选择合适的青少年社工、妇联干部、青保办工作人员或家属担任探望监督人,参与监督协调工作,既监督父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又促进了探望顺利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

相关法条

上下滑动阅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面,小编将通过一系列情景式问答

为大家正确解锁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

支上几招~

“婚离事未了”,探望权拉锯战中如何避免“孩子受伤”?

男当事人

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而且我有探望权。但是,对方却仍然不给我探望,我能把孩子“抢”走探望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如果对方不配合你进行探望,你应该到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由法院视情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如果你觉得孩子跟随女方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等行为,也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总之,“抢孩子”是不对的,不但会对孩子的幼小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触犯了法律,到时吃亏的还是你自己。

男当事人

哦,好的,知道了,谢谢法官。我还有个问题,我想把孩子带出去玩几天,但现在女方不让我带走,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帮我把孩子执行回来。

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所以,不但你不能抢,法院也不能帮你直接执行孩子。

男当事人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真头疼。那么,如果对方不给我探望,我能要求法院拘留对方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如果对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确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你先别急着把孩子妈“关进去”啊!因为拘留的是孩子妈,但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孩子。执行法官通过抽丝剥茧,执行法官可以合理选择适用强制方式,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裁定迟延履行金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从审判实践来说,这些执行强制措施的效果还是不错的呢!

男当事人

哦,这下我放心了!那对方不给我探望,我能不付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的基础。

通俗点说,抚养费是你孩子找你要的,女方只是代孩子找你主张,这个费用最终仍是用在孩子身上,所以你不能以探望权未得到满足为由不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我也有问题!对方不付抚养费,我能拒绝探望吗?

女当事人

不能。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子女需要通过被探望的方式,得到父母的关心和陪伴。

因此,如果对方不主动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

法官,我不给孩子爸爸探望,是有原因的!对方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我能申请中止探望吗?

女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在发生对方探望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综合予以判断,作出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决定。

对方探望不尊重孩子意愿,我能拒绝他的探望吗?

女当事人

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时,应当征求、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子女认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将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之一,并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当子女年龄或认识能力已经足以使其清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则征求子女意愿更有必要。

审判实践中,在综合进行判断出孩子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如子女确不愿父母一方进行探望,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 法官提示·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思考的是:你探望孩子的目的是什么?

婚姻的破裂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孩子却是无辜的。如果说破裂的婚姻已经给孩子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就不要在探望权的拉锯战中继续伤害孩子。

“婚离事未了”,探望权拉锯战中如何避免“孩子受伤”?

所以请冷静下来,想想怎样做是对孩子最好的?

双方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在轮流抚养中通过角色互换,换位思考,体谅对方难处,给孩子营造良好成长环境。退一步海阔天空,主动打开心结,让爱照亮每一个角落,温暖孩子的同时,也温暖自己!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尚媛媛、曾建琼

责任编辑| 邱悦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对父母离异的孩子来说,无论哪一方都是自己的父母,既是基于子女出生事实形成无法割舍的亲情,又会基于血缘关系形成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离异男女双方都能理性对待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关系,实践中发生了很多因为行使探望权引发的纠纷,有的甚至出现将孩子藏匿、失踪,引发强烈的社会矛盾。


一 《民法典》对探望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上述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

第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是身份权,它是法定和天然的权利,并不会因男女离婚而消失或改变,即便夫妻离婚,对子女的亲权依然存在。

第二,探望权的实现方式,有赖于与另一方的配合,这种配合并非是情分,而是法定义务。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摆布自己的子女,可“狭天子以令诸侯”或以自己个人情感决定是否允许对方探望子女。如果负有配合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探望权诉讼,最终由法院进行干预配合,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也并不仅限于离婚夫妻,基于亲情和公序良俗,还可以是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例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申3856号民事裁定中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或母已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定期探望,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和谐相处,共同关心和呵护孩子的未来和成长。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当行使探望权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可以判令中止行使探望权。

实践中,对离婚父母双方争夺子女行为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所以导致在离婚大战中经常会演变为夺子之战,这种藏匿抢夺事实甚至也会影响孩子判归哪一方抚养的决定性因素。在判决生效后当一方探望子女时,另一方私自将子女扣留、带到外地藏匿等行为,使该子女脱离另一方的监护,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亲权,引发激烈社会矛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3065号民事裁定认为,黄燕鸿与邱楚卿曾因争抢黄家仪发生多次冲突,甚至到黄家仪就学场所争吵,这些举动影响黄家仪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双方当事人应予避免。原审法院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角度出发,根据双方当事人履行抚养义务的客观条件,确定黄燕鸿可于每月最后一周周末探望黄家仪,是化解探望争议较为有利的方案。黄燕鸿关于黄家仪须在其处度过节假日和每月探望4次以上的主张,目前条件下难免再生纠纷、扩大矛盾,尚不具有实现条件,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二 作为亲权项下的探望权具有双向抚慰意义

探望权保护的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亲子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属于亲权范畴。

有人认为,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里的义务,可以理解为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双方都负有陪伴照料义务,但这种说法是无法成立。虽然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构成整个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但探望权只存在离异父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义务没有监督和强行法约束。其次,探望权是建立在亲情之上的一种行为行为,作为权利可以行使,但作为义务却无法强制履行,即便强制也失去亲权的核心意义。第三,探望权具有双向抚慰意义,即是对离异或失独家庭未成年子女情感的慰藉,也是对行使探望权一方亲情权利的精神慰藉和血脉维系。


【案例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申5872号民事裁定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对于探望主体去世后其父母可否代为探望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亦未明确禁止。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灭,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一定程度上弥补逝者在子女关爱上的缺位,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培养亲情观念。原审判决谢克武、邓永秀在其儿子去世后对孙女谢芊慧享有探望权,符合中国的传统伦理及社会风俗习惯。且原审判决将探望地点确定为黄某经常居住地或由黄某指定的地点,已充分考虑了黄某作为监护人的权益。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三 探望权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在双方不能很好执行约定或判决情形下,法院会介入探望过程

探望的方式可以分为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当离婚双方就子女探望权发生矛盾无法调和诉至法院,就探望权的约定一般会采用在法院主持下行使探望权,整个探望过程由法院负责家事调解部门人员全程在场下进行。

根据探望权的立法旨意,探望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的法定权利,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所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应当就子女探望权问题协商一致,并约定好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次数等,有的还对春节、中秋、孩子寒暑假等节假日在哪一方度过做出详细约定。相比于法院判决或参与方式比较而言,父母协议确定探望时间、地点的成本最小,给探望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也最低,具有优先性。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四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保护探望人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也涉及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损害相关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权益。当探望人具有中止的法定情形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得以协议或判决的方式予以剥夺。人身权不存在终止,只能被限制。所谓中止,在这里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探望权人应暂时停止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中止只是要求探望权人在法定理由存在期间暂时不能行使探望 权,在法定理由消灭后,应该恢复探望权人的探望权。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被中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列举“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根据司法实践,一般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患有严重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病的;第二,拒付抚养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第三,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第四,不利于子女健康的其他情形。

由于中止探望权属剥夺探望权人的亲权,也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律规定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个人、组织或机关无此权力,更不得由对方当事人决定。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以后,被中止的探望权予以恢复。探望权的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案例4】不满十周岁子女不愿见自己的妈妈,法院不予考虑子女的意愿

法院认为,从维护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应充分保障母亲对孩子的探望时间,让其充分感知父母之爱。作为抚养孩子的爸爸而言,不应借口孩子学业负担重、参加兴趣班等事由而阻却母亲对孩子实施探望权。就平时探望时间,双方对探望时间基本达成一致,予以准许。


该案中,不满十岁的孩子在父母离异后,不愿意接受妈妈探望,希望减少探望次数,法院是否应当考虑孩子的意愿?法院认为,孩子当时不满10周岁,依照案件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不愿母亲探望的表述,除其自身因父母离异而产生心理偏差的因素外,与父亲、家人的教育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更应当充分保障母亲的探望权。保证孩子与母亲相处的时间,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6条规定了探望权,是保障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实质参与孩子抚养、教育的权利,使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关心爱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破碎对孩子的伤害。男方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结语

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获得父爱、母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精细化处理

子女抚养权争夺战:离婚案件中儿童权益保障

子女抚养权争夺战: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探讨

离婚后如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

婚姻破裂后的子女抚养权争夺:法律规定及解决策略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每次探视时间怎么定(离婚后每次探视时间怎么定的呢)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102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2月27日星期二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