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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结婚证是人类历史文明发展的一种承载,“婚姻证书”经历了哪些变迁?在泸州市泸县档案馆中,婚姻档案的利用也是最频繁的,在档案利用中占了很大比重。几十年的发展,泸县的婚姻政策也历经多次改革和变迁。
袁为连/制图
结婚证有关的故事
1979年结婚证
1971年 领证只需单位开证明
据家住城西的肖良惠介绍,1971年2月10日,她和丈夫在原“泸州市南城街道革命委员会”领取了结婚证,当时需要双方到各自单位开证明即可,没有婚检也没有照片,纸质的结婚证如今颜色已有些发黄,上面只有结婚证编号和双方姓名及日期。当时,因为丈夫在省外当兵,一年只有一个月的探亲假,直到第二年才办了婚礼,其实就是请亲戚朋友简单在家吃了一顿饭。
1981年结婚证
1984年结婚证
1989年 领证后到影楼拍结婚照
家住纳溪的尹女士于1989年6月3日领取了结婚证后,在原纳溪县民政李子林附近的一家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她说,当时结婚证就像证书,上面没有照片,但流行到影楼拍摄结婚婚纱照,男的穿西装、女子戴头纱,她和丈夫也去赶了流行,拍摄了一张合照。
1994年结婚证
1993年 单位里宣读结婚证明
家住泸县的曾先生说,他于1993年3月5日在喻寺镇民政办领的结婚证。当时,夫妻俩都在学校就职,先在单位开证明,再到照相馆照相,最后到计生指导站进行婚检。领取证件后,两人买了糖,在原桐兴初级中学校开会时,向领导汇报自己已经结婚了,于是学校工会主席向学校的同事读(亮)证书,买了一对双人枕头,同事送了被套,和同事一起吃了一顿饭,就算结婚了。
2014年结婚证
2004年后 照相和办证共9元
现住江阳区的韩萍说,2004月8月1日,他和妻子在纳溪区民政局领取证件,当时花了9元的工本费,在民政局里照了结婚证件照,没有什么仪式,盖了章就算是领证了。但当天一起办证的人拿了喜糖到民政局发给大家吃,大家都很开心。
法定婚龄的变化
记者从泸县档案馆获悉,该档案馆现今保管了全县58个公社、20个乡镇和县民政局共7016卷、64603件婚姻档案,跨度较长,最久远的有1955年解放初期形成的婚姻档案,最近的有2017年的婚姻档案。
民国时期,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据《泸县志》记载,民国19年(1930年),民国政府《民法》规定,男18岁,女16岁即可结婚。夫妻自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
上世纪50年代(解放初期),结婚年龄改为男20岁,女18岁。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可结婚。
上世纪70年代初,国家大力提倡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并必须落实生育计划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上世纪80年代初,结婚年龄变更为男22岁,女20岁。1980年,新的《婚姻法》规定,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即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方可登记结婚。此后,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沿用至今。
办理结婚证程序的变化
办理结婚证在程序上又有哪些变化呢?民国时期,规定结婚需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见证人。1931年,民国政府内务部颁发《集团结婚办法》,提倡婚嫁从简,政府未办理结婚、离婚登记。也就是说,虽规定了结婚年龄,但并没有实行严格的结婚办理程序,期间结婚的夫妇大都是事实婚姻,即双方在亲友和乡邻的见证下摆完酒席就算结婚,且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解放初期。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颁布《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3年3月,泸县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此后自由恋爱、婚姻自主的新风尚逐渐形成。群众办理结婚登记只需到办理部门提出结婚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方可发放结婚证。一直到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只需到办理部门填写结婚申请。
上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期,群众办理结婚登记首先需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机关对夫妻双方所在的村社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即批准登记结婚,并为其发放结婚证。1985年,泸县对区、乡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持有证书者方可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并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加盖“泸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严格履行“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程序,防止买卖、包办婚姻发生。
上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办理结婚登记程序略显复杂。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申请书,两项必不可少,其间不同的年度登记结婚还需提供双方的婚前检查证明、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出具的结业证明等。也就是说,申请结婚登记前,男女双方需先进行婚前检查,不同年度并要求参加婚姻家庭学校组织的婚前学习。2004年开始至今,办理结婚登记有了新变化。男女双方申请结婚需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并提供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登记结婚,不再需要到双方所在村社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对个人的“申请结婚登记申明”负责。
曾佐然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泸县档案馆供图)
2014年春节前后,又是一个提起离婚诉讼的高峰期,上高县人民法院连续受理了多起因婚姻登记瑕疵而引发的纠纷,其中以以下三类为代表来探究对婚姻登记瑕疵案件的处理。
【案情】
王雯是职场上的白骨精骨干精英“白领”,如今已是32岁仍然单身一人,她准备先买好房子,再把自己嫁出去,这不,攒够首付准备在这个一线城市贷款买房。因银行贷款需要个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于是,王雯趁着春节回家去民政局开一张未婚证明。另她意想不到的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出具给她的是已婚的婚姻状况证明,王雯与易强在2004年与配偶一栏赫然写着易强。王雯对此非常不解,易强这个人是谁都不知道,自己怎么会与他登记结婚了呢,是民政局登记错误还是另有原因?揣着疑问她回家跟家里人说了这件事,这时王雯妈妈看到易强这个名字想起来,自己的好友李兰她儿子正是叫易强,李兰曾向自己诉苦说儿媳妇李香还未到法定婚龄就已经怀孕,便向自己借女儿身份证进行登记,王雯妈妈虽然觉得不妥,但碍于好友的恳求便答应了,当时也没跟女儿说。王雯顿时头就大了,马上找到易强两口子,要求处理这件事。同时,易强家里此刻也是闹的不可开交,因为易强的个人作风问题,李香一直闹着要离婚。王雯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但民政局表示,他们不具有直接进行变更登记的权力,要他们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李香则由于登记的不是她本人的名字也无法跟易强协议离婚。无奈的王雯只好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李香也一纸诉状向民事庭起诉离婚。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如下处理,告知王雯撤回起诉,在审理李香与易强的离婚诉讼中撤销王雯与易强的婚姻登记,查明李香与易强尚有感情,判决不准离婚。
【分歧】
本案存在两个问题,首先,王雯与易强的婚姻应如何认定,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李香借用他人身份证与易强登记结婚,她与易强的婚姻关系又应如何认定,她又该怎么提起自己的离婚诉讼请求。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雯与易强的婚姻已经登记成立,只能通过起诉离婚。李香则不是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具备起诉离婚的资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雯与易强的婚姻无成立,李香与易强才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王雯应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而李香欲与易强离婚则应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离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方当事人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与登记结婚,但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以婚姻纠纷来处理。
此案中简单的“婚姻双方”变“婚姻三方”,起因于当事人未满法定年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的登记瑕疵。
婚姻登记瑕疵,主要是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瑕疵,使用虚假姓名登记或姓名错误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是冒用或借用他人姓名或身份结婚;二是互相交换使用身份证件结婚;三是虚构姓名;四是姓名登记错误。
上述三个案件中都是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
婚姻登记瑕疵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借用身份证登记的一方李香,婚姻登记的另一方易强,以及被借用身份证登记的一方王雯,李香使用王雯身份证进行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有结婚的实际行为,而王雯与易强之间既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结婚的实际行为,更没有共同生活,因而,笔者认为,应认定李香易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王雯与易强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对李香与易强之间婚姻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1、李香与易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未达到法定年龄这个无效事由消失后,婚姻有效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亲结婚,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婚姻有效,按离婚处理。”即,当事人结婚时未满法定婚龄结婚是无效的,而当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后,无效事由消失,不应再认定该段婚姻无效。
2、婚姻登记的瑕疵不影响甲乙之间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2002年民政部办公厅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是: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离婚处理。因而,结婚证的瑕疵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
3、婚姻登记的性质
民政部门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其登记行为多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民政部门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
4、婚姻实际行为的实施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李香与易强具有共同生活的合意,借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抚育儿女,实际上实施了婚姻行为。
因而,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无论借用了谁的名义登记结婚,只要其婚姻行为是由其本人行使,行为人就必须在法律上承担实施该行为后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婚姻关系中,即使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或者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的,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这是由婚姻关系的身份属性及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李香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原因是未到法定婚龄,按照婚姻法规定,本属无效婚姻。但李香在起诉离婚时已经到达法定婚龄,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有效的婚姻。
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按离婚处理,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二、对于王雯与易强之间婚姻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1、王雯与易强之间的婚姻属于错误登记的婚姻,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同,不能直接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我国新《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在我国现行法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能作扩大解释,因而甲丙之间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2、王雯并未实施实际的婚姻行为,其与易强的婚姻不应成立
王雯与易强没有要共同生活的合意,也没有共同生活的行为,更没有可能向外公示夫妻身份,因而,王雯与易强的婚姻是不成立的。
3、出于对王雯的保护,也不应认定其与易强的婚姻有效
假如否定李香与易强的婚姻关系,肯定李香提供的结婚证所记载的王雯与易强的婚姻关系,让既没有婚姻意思表示,也没有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王雯承担该婚姻带来的后果,让一个未曾谈过恋爱的王雯去承受“离婚”并“再婚”的法律后果,这于情于理不合,也于法相悖。
综上,王雯与易强之间既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结婚的实际行为,更没有共同生活,其婚姻根本不成立,而不是无效。而又由于登记存在瑕疵,王雯成为了登记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起诉的目的就是为了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因此王雯可以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
但因此时李香起诉离婚,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顺带解决错误登记行为,我院为了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处理了两个当事人所希望达到的诉讼目的。
三、民政局不予处理是否正确
我国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但是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条已经进行了删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即无权进行处理。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和严肃的社会关系,经过法定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过法定正当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因而,民政局不予处理时正确的。
本案中,王雯是婚姻登记的一方,但并不是真正婚姻关系的一方,其起诉所希望达到的是在法律上恢复其单身的身份,消除婚姻登记,防止“初婚”变“再婚”,并不是要处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债务等实体问题。而李香起诉希望达到解除一段结婚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目的。诉讼内容是婚姻关系中的实质内容,因而仅靠行政诉讼是难以解决的,应提起离婚纠纷。
在新年前后因婚姻登记错误来提起诉讼的不在少数,有如王雯一般自愿或者不自愿的成为了婚姻登记的一方要求恢复未婚身份的,有如李香一般借用他人身份进行登记了,现在来起诉离婚的。无论是哪一种,都反映了我们在最初的婚姻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给现在的生活带来的各种不便。对于婚姻登记,应重在管理,重在预防,重在把好婚姻登记关,而不应当重在事后惩罚。就民政局而言应更加慎重地把好婚姻登记一关;于法制部门而言,要更广泛的宣传法律基础知识,给全民普法,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就个人而言,应该提高个人法律素养,更加知法、懂法、守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现在社会结婚率年年新低,离婚率反而年年新高,根本的也是大家对婚姻越来越不信任的一个表现,《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往往在实际中流于形式,因为触及法律的不多,靠的往往是道德约束。比如说,忠诚,夫妻双方对对发忠诚是婚姻的义务,也是道德要求,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出轨仅仅是在离婚时象征性的赔一笔钱;忠诚协议基本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们经常说到一个概念,重婚罪,但是重婚罪到底是如何认定的,说出来反而让受害方心寒!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多年了,由于丈夫常年在外跟工程,夫妻间很少相处交流,近来王女士发现丈夫出轨,还在临市跟工程的地方与小三同居。王女士气不过,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净身出户;要不然就到法院告重婚罪,让丈夫和小三去坐牢。
不夸张的说,这是很多人遇到配偶出轨与人同居时的一贯做法,但是这样的行为真的有用吗?离婚和告重婚罪又有哪些区别呢?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已婚者非法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而《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显然,已婚者非法同居和重婚罪惩罚标准差的太远了;重婚罪要如何认定?重婚,顾名思义是双重婚姻,即已婚者与他人再度结婚的。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同样可能构成重婚罪。登记结婚的重婚罪,即已婚者通过造假证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勾结工作人员,在非单身的情况下再次办理结婚证的。
而事实婚姻的重婚罪,则比较复杂,因为1994年12月24日新法颁布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在此之前的事实婚姻,仍然有效。若先婚事实婚姻,后婚办理结婚证的,可认定重婚;若先婚是有证的,那么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法院上是很难判断的,怎样的标准才叫能算作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还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因此很难去判定。而真正以登记结婚来触犯重婚罪的很少,所以说重婚罪比非法同居难认定太多太多了,婚姻的忠诚难以靠法律来完全保障,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结婚的缘由之一。
来源:律师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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