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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小赵和小李相恋多年,与近期打算结婚,小赵在婚前全款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为表达爱意,该房产的产权登记为小赵与小李两个人的名字。婚后,小赵与小李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感情破裂,二人的感情早已不复当年模样。那么,如果二人离婚,该套房产如何分割?若在婚内出卖该套房产,房屋所有权归属又如何呢?
解析:
上述情况可以视为出资人对为出资人房产份额的赠予,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若二人离婚,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能协商的,按协商的结果分割。不能协商的,裁判时会考虑出资情况,判决出资一方适当多分,此种情况也适用于双方未结成婚的情形。
如若二人打算婚内卖房,出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确定,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配偶可以收回房屋所有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配偶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时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若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同意出卖,那么出卖方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房屋买受人可以依据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海口邓先生问:我在婚前曾买过一套二手房,总价近150万元,最初办理了贷款,还贷2年多之后,我一次性还清了所有贷款。之后我和妻子登记结婚,并曾在这套房子居住过近1年,然后我们又通过贷款买了一套新的商品房,之前那套房子一直对外出租。去年底,我将老房子卖掉了,总共卖得近250万元。现在我跟妻子由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对这笔卖房款如何处置存在分歧。我认为这笔钱应该归我个人所有,因为这是我卖掉婚前所购住房的钱。而妻子则认为钱应该平分,因为这是婚后卖房所得。请问,这笔钱依法应该如何分割?
答复:你的问题在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所得房款到底算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该房款是婚前房产的转化形式,是将其婚前“房产”转化为“房款”,这只是形式上的转化,并不能改变实质上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因此该房款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来源:法制时报
汤某与席某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呢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分居。二人在婚后购买两套房屋:一套是2005年9月一次性交纳42万余元购买,其中36万元系席某在结婚前的个人积蓄;另一套房于2008年8月购买,当时交纳的87万元首付款是席某婚前出卖别处房产的卖房款,贷款40万元,每月还款2500余元,贷款期限为20年。房屋贷款通过以租养贷的形式进行偿还。上述两套房屋经评估公司评估,分别价值160万元和210万元。双方就房屋的权属认定及如何分割问题争议较大,遂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汤某对于购买的两套房屋席某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36万元和87万元表示认可。但主张这两处房产均为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席某辩称,这两套房产均系我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且购房的大部分出资也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认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将席谋的婚前个人财产予以扣除,再行分割。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认可,均没有上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继承的财产等。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故应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31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的大部分出资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故在分割房屋时,应先将此部分数额予以扣除,扣除之后的房屋价款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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