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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离婚后户口放哪里(外地离婚户口往哪里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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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04: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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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毕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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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 如何避免重婚者“钻空子”?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何时实施?”

“外地户口能否在本省进行婚姻登记?”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来自北京、四川、广西等多地网友留言问询何时能够开通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5月25日,民政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上述地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指出,21个省(区、市)地区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将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能够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有效回应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诉求的现实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长期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仅耗费时间、精力和财力,也带来很多不方便,群众对婚姻登记异地办理的需求十分强烈。

在此背景下,“跨省通办”的提出为婚姻登记提供了很大便利。当事人可以在异地办理婚姻登记,不必回到户籍所在地,为群众节约了时间、金钱等成本。

但同时,也有部分网友提出疑问:“跨省通办”是否会让重婚者、骗婚者“钻了空子”?在增加便利的同时,各省市的数据是否打通以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在会上回应,民政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一是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稳定性和信息的完备性,强化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验。

二是要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配置智能化个人信息比对设备,提高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比对的准确性。

三是探索建立婚姻领域个人信用制度,婚姻当事人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承诺不实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

四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甄别能力。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民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重婚、骗婚等行为既涉及个人诚信缺失,也涉嫌违法犯罪,不但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也干扰了政府正常的管理秩序。通过信息共享、个人信息比对、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等一系列举措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保驾护航,让便民服务更加贴心、更暖民心。

作者:宋子节温璐

来源: 人民网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与案件管辖地不一致,司法救助能否突破属地救助原则的限制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在工作中发现被害人生活确实困难,在案发地未得到有效的救助,但因无法负担在外的治疗、租房等费用,不得已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下,户籍所在地能否给予救助?(咨询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检察院 李小霞)

  答疑人王全平(江西省检察院):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会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开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2021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下称《细则》)第3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属地救助原则。属地救助原则是指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属地救助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核心内容:第一,是否予以救助,不受当事人户籍限制,不论当事人户籍是否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均应予以救助。第二,案件管辖地根据办理案件的机关所在地确定,救助资金由办案机关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第三,办理案件的机关为司法救助的责任单位。国家司法救助是办案机关依托司法职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予以救助,因此,办案主体与救助主体是同一的。从《意见》表述的“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和《细则》确定的属地救助原则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不能突破这一原则的。但该表述作为原则性规定,也不排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予以救助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在外地受犯罪侵害,返回户籍所在地生活,因犯罪人未到案,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当事人向户籍地提出救助申请,户籍地同意予以救助的,不仅有利于及时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也有利于促进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又如,由于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案件管辖改变的,一般由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负责救助工作,但不影响最初办理案件的机关采取资金救助以外的其他救助方式予以帮扶。综上,笔者认为,属地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四项原则之一,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属地救助的基本原则,对个别特殊案件可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但应从严把握救助条件。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让公众享受更多便利

作者:史洪举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众所周知,随着技术发展和时代进步,在大数据和信息共享技术的加持下,居民身份证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省内、跨省的异地换领、补领等办理手续。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大部分地方,结婚证尚不能异地办理,而是需要回到一方老家办理。如今,随着“跨省通办”试点范围的扩大,更多人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

在信息共享程度较差时期,人们办理相关证件均需要回到户籍地这一留存本人原始信息的老家来办理。如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随着交通的发达和人们流动范围的扩大,如果依然拘泥于传统的“回老家办理”规则,将提高很多人的办事成本。譬如,东北某省的甲男在沿海地区工作时,结识了同在该地工作的西南某省的乙女,双方想办理结婚登记的话,如果根据原有规则,必须选择到男方或女方老家办理。这将导致当事人需要经历一番舟车劳顿的过程,特别是对于想选择“5·21”“2·14”等特殊节日办证,另行举行结婚仪式的人来说,更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

旧有的办理模式自有一定道理,在信息不共享的时期,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并不联网共享,或者仅限于本地区联网,异地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查询、核实登记者身份信息真伪,容易出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情况,也容易出现持伪造的身份证件登记的情况,给社会管理和他人权益带来极大危害。梳理报道可知,一些人曾因身份证件丢失而导致“被结婚”,以致本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但随着技术进步和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共享力度和范围的加大,异地办理相关事项已经不存在太大障碍。在户籍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信息,以及跨省域间的信息实现共享后,某一处的登记机关可以轻而易举地查询异地人员的婚姻登记情况和户籍信息,核实其婚姻状况和身份真伪,进而开展登记工作。此时,前述的甲男和乙女无需“回老家办理”,只需持有效证件在居住地办理即可,方便之极。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给公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降低了社会管理的成本和难度。传统办理模式下,由于信息不共享,不可避免地出现冒用他人身份办理、持捡拾的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信息充分共享后,即便是异地办理,也可识别伪造和冒名情况。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试点成功经验基础上,不妨尽快实现从“跨省通办”到“全国通办”,让人们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均可自如地办理婚姻登记,而非局限于试点地区,以更充分地做到“以数据跑腿代替群众跑路”,让普通人享受到科技发展带来的红利。(史洪举)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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