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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个人贷款需要双方还吗(婚后一个人贷款需要双方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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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03: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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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金华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一次性付清的剩余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严倩律师

一次性付清的剩余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Part 1共同还贷数额的认定

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房屋,登记在购买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房屋仍归购买方所有,但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补偿。关于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以下情形:

~情形一

夫妻双方以婚后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无论该笔款项从哪一方账户转出,只要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均视为夫妻共同还贷。

~情形二

一方父母代为偿还剩余全部贷款,若父母与夫妻一方没有单独的赠与协议或无其他明确单独赠与的意思表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情形三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将房屋出售,再用所得售房款将剩余贷款一次性结清,该笔一次性付清的剩余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该类情况存在争议,亦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次性付清的剩余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Part 2争议情形探析

司法实务中许多法官、律师对情形三所持观点各异,颇具争议。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就房屋分割涉及到了上述问题,下面以该案为例,就该问题探讨深层的法律依据及实务中的处理情形。

~基本案情

男方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96万,男方支付首付4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得到180万元售房款,并用所得售房款一次性结清了剩余贷款38万。自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男方结清剩余贷款之日止,夫妻双方已经共同还贷的本息为7万元。最终因夫妻感情破裂,笔者代理女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观点与探讨

在庭审中,一次性还清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出现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1:由于该房屋并非男方婚前全款购买,并非完全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实务中在出售房屋时必须经过女方签字认可。因此, 180万售房款实际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两部分与房屋增值的财产混合体,并非完全归男方个人所有。

而且婚后双方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一直共同使用该房屋并共同还贷,对银行的贷款已经由男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剩余银行贷款本金38万元一次性付清的行为视为偿还夫妻共同的剩余债务,不属于男方个人还贷。

笔者代理女方,以该观点向法院提出诉请。

观点2:该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房屋亦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婚后将房屋出售仅仅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变化,该180万元售房款仍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男方仅需要向女方支付部分补偿款。

关于这笔剩余贷款,男方必须在收到买家的首付款后需将剩余银行贷款38万元一次性结清才能完成过户,且男方婚前支付的首付就已经高达46万元,该38万元实质是婚前首付款的转化,因此该还贷行为属于男方个人还贷,与女方无关。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观点1,认为男方一次性结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后男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已形成统一裁判观点,目前认为该38万元应当属于男方个人还贷,二审法官做出以下释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即夫妻关系的建立实质是对男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加入,现夫妻关系解除,剩余贷款仍然属于男方个人债务,该债务的性质不因房屋是否出售而发生变化。本案中男方如未将该房屋出售,截止至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共同还贷部分仅有7万元,剩余的银行贷款38万元仍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男方将房屋出售一次性结清贷款的行为视为偿还个人债务。

2.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即使还贷时间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系用个人财产偿还,就不能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在本案中,男方出售婚前购买的房屋,从买受人处获得首付款系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因此属于男方个人还贷。

~笔者观点

就该争议点,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及约定情况下,一次性还清贷款部分是财产混合的结果,既有婚前个人财产部分的转化,又有共同还贷部分的转化。前述两种观点均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向性或极端性,笔者认为应将一次性还贷部分精确计算出对应的各个部分后,再计算出共同还贷部分的方式,或更具公平性。

一次性付清的剩余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Part 3律师建议

上述案例中,仅简述了基本案情,但实际其中发生的感情破裂事实则更为复杂和心酸,而笔者代理的正是婚姻中的受害一方。本案因二审法院所形成的统一观点,可能也会导致受害一方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完全支持。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做好以下措施。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婚内双方感情未破裂时,与对方协商房屋加名或者双方签订婚内协议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未来的财产分割中保障自己的利益。

2.在房屋出售时尽量约定将售房款转账至自己账户名下,防止另一方得到高额售房款后擅自挥霍、隐匿的情况。

一次性付清的剩余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本文未穷尽列举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的所有情形,仅就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欢迎法律同仁共同探讨、商榷。如有其他问题,亦可交流沟通。

(本文为数字瀛和 严倩律师原创,欢迎转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事件一

陶雅的妹妹陶美最近正在闹离婚。陶美的丈夫徐浩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款共付了35万元,剩余的60万元房款是采用按揭的方式贷款的。房子购买1年半后,徐浩与陶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继续偿还这套房子的房贷。

婚后两人摩擦不断,经常争吵,8年后,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离婚。但是对于房产如何分割,双方争执不下。徐浩认为此房屋为其婚前购买,是他的个人财产,而陶美认为自己也支付了15万元的贷款,房子应该也有自己的一半。为了维护各自的权益,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婚前按揭贷款、婚后还款的房屋,离婚后应如何分割呢?

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说法

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都渴望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新房,然而如今的房价居高不下,让很多家庭都难以一次性负担,于是就有很多夫妻选择婚前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方式买房。这样一来,住房问题是解决了,可是到了离婚的时候,难免会产生财产的纠纷问题。

这里徐浩婚前购买房产,支付房屋首付,法律自然要维护徐浩的权益。可是,虽然房产证上没有陶美的名字,可她偿还了8年的房贷,她的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里房子仍归属徐浩所有,没有还完的房贷由徐浩继续偿还,但是对于陶美支付的部分贷款和房子的增值部分,徐浩要予以偿还。

了解更多相关事件关注我,此文章摘抄自—-《如何让家更幸福》·刘磊(侵权删)

夫妻一方个人负债,配偶代为偿还部分债务,剩余部分配偶担责吗?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在配偶没有事后追认和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即便配偶有代偿行为,也不能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曹某和雷某于2001年6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曹某于2018年2月份外出到广州打工,雷某依旧在老家打工和照料子女,至此双方分处两地,该期间曹某几乎就没有转钱给雷某。2019年年初,陆续有债权人联系雷某,要求雷某偿还债务,雷某询问曹某后才获知,曹某在外出务工期间多次网络贷款,用来跟他人合伙做生意,结果亏损严重,无力偿还贷款。考虑到夫妻多年感情,又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为避免家庭破裂,无奈,雷某为曹某偿还了大部分债务。后债权人起诉曹某和雷某偿还剩余债务18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至三条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并结合上述事例来看,上述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以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曹某和雷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雷某才会担责。而上述事例中,曹某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借款,该借款未经雷某同意或事后追认,虽雷某事后代偿部分款项,但该代偿行为是基于维护家庭稳定、夫妻感情为目的而实施,并非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且上述借款并未用于曹某和雷某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以该债务应系曹某个人债务,雷某不应对此担责。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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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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