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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同居析产,怎么析“产”?
典型案例:
皇某(男)与郑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5年开始同居。2015年12月11日,买受人郑某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幢房屋,皇某2012年购置一辆汽车,分期五年贷款。皇某与郑某在2017年分居一年后再次同居。皇某2021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汽车的所有权以及分局一年的收入财产分割产生异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何为同居:
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同居的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为:(1)未经结婚登记(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3)共同主体是男女双方(4)以公开的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因此,本案中皇某与郑某构成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的案由为同居析产。
2.所析之“产”的性质认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是指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这些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法院查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则按照按份共有的性质进行认定。因此,本案中皇某与郑某同居期间所购置的房子双方对于按份共有并未进行举证,因此应当认定此房屋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
3.析“产”的处理方式:
根据所析之“产”的种类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因此,本案中房屋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置。皇某与郑某分居期间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自己所有。皇某要求分割的车辆已经报废,标的物已经灭失,不再具备分割的条件,应当不予分割。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失效)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失效)第十一条:“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没领结婚证的配偶是否有继承权?
(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办理了登记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能是同居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即使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缔结的婚姻,也需要补办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
(2)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则不存在,在一方去世时,另一方就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没领结婚证的配偶如何获得遗产?
被继承人与配偶没有领结婚证的,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将财产赠与给配偶。
(1)为了解决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订立合同。法律并不干涉当事人自由约定同居财产,该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分割财产的依据。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赠与合同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己的财产,但配偶无法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财产。
(2)如果继承人订立的是遗嘱,配偶仍不能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因为遗嘱只能将财产安排给法定继承人,但跟遗嘱相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也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当存在着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会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安排。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如何处理?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共同财产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应按共有财产分割,这种关系相当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不同于有身份关系上的共有,在分配财产时应该对照其出资份额分割。
(1)考虑到配偶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长期照顾对方,双方在生活中相互扶持并共同解决生济,或者有还需要抚养的继承人,法院会适当的多分一点。
(2)对于分割后去世一方的财产,配偶也不能继承,这部分的财产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时,将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父母和子女继承。
因此,没领结婚证表面上看只是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会存在着继承、财产分配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应依法到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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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法条变迁及说明
《民法典》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次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
1.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人民法院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河南郑州金水区法院判决田某某1诉田某、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本案要旨: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无论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人民法院都应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金民再初字第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8日第6版
2.他人明知一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婚姻为无效婚姻——张某某诉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本案要旨:他人明知一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商梁民初字第573号
来源:法信精选
3.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张某与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本案要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其效力溯及到当事人结婚之时,即“自始无效”。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4民初202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3-10
4.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诉讼离婚时仍然未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属无效婚姻——才某与东羊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未达法定婚龄领取结婚证,起诉离婚时仍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属无效婚姻。
审理法院: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青2525民初41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12-2
5.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雷某甲诉张某甲婚姻无效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且至另一方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属于无效婚姻。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平民初字第590号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司法观点
1.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人同时拥有一名以上妻子或者丈夫。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婚姻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法律上必须对其进行否定性的评价。除否定重婚的婚姻效力外,我国刑法还将重婚定为刑事犯罪: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3)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对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民法典》第1051条,下同)所指的重婚仅限于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仅与第三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未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法律关系,不构成《民法典》的重婚,但可能构成刑法意义的重婚。因重婚行为不仅破坏婚姻家庭生活,还导致财产法律关系混乱,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明令禁止重婚,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延续2001年《婚姻法》关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的规定,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身体健康,维护亲属秩序,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等多方面的考虑。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还应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将近亲结婚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范围大小不一以及对亲等的计算各有不同。因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因其中一方死亡而消灭,因此,属于本条规定的近亲结婚的,即使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此前已缔结的婚姻仍属无效婚姻。
(三)未达法定婚龄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取得登记的,属于无效婚姻。
本次《民法典》编纂将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予以删除,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从一审稿开始直到三审稿,对于婚姻无效的原因均包括“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的规定,但最终审议稿并未采纳。当事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实为登记瑕疵的问题,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该错误的婚姻登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但其所生子女权利仍受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82~83页。
2.无效婚姻认定的阻却事由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于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为准。即本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三种情形必须是在婚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
换言之,无论缔结婚姻时或起诉前的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如何,如果婚后出现阻却事由,讼争婚姻法律关系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则无效婚姻的状态即灭失,演变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人民法院就不应再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比如,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18岁,未达法定婚龄。男方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满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男方起诉时女方已达法定婚龄,则此时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若无其他法定婚姻无效的事由,则为有效婚姻,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条宣告婚姻无效。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86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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