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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照片烂了还能上户口吗(结婚证照片破损影响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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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02: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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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昌都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宝宝出生后的办证大全,错过办理时间会很麻烦

宝宝出生后,家长需要为宝宝办理各种各样的的证件,现在小编为大家按时间顺序整理一下需要办理的证件,以防大家以后办理时手足无措。因为有许多的证件是环环相扣的,比如宝宝出生后得先起名字办理出生证明,有了出生证明才能上户口,户口办好之后才能去给宝宝办社保。所以建议大家一定要尽早去办理,免得用的时候再办来不及了。

一、出生医学证明


宝宝出生后的办证大全,错过办理时间会很麻烦

出生医学证明样证

出生医学证明就是常说的出生证明,主要用来表明宝宝和父母的血缘关系。后面在给宝宝办户口时,必须提供出生证明,否则办不了。

1.办理地点、时限

办理地点:宝宝出生医院或者线上申请邮寄到家(部分城市)

时限:宝宝出生后2天至1个月

宝宝的出生证明要尽快办理,最好不要超过1个月,要不后续办理会比较麻烦(比如有些地方超过一年办理需要提供亲子证明),而且后续的户口和社保都会受影响。

2.办理时需要的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

3.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通常出院办理住院结账手续后,来医院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医院的指定时间去现场办理。

注意:一定要仔细斟酌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新生儿姓名不能变更(如需变更新生儿姓名,无论是否已进行户籍登记,均只能到户籍机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新生儿母亲领取,领取时需携带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定要仔细核对身份证上的地址是否为户口地址,如不相符,同时携带户口本;若新生儿母亲不能亲自领取,代办人除需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是户籍部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请勿自行拆切副页,请勿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塑封处理;新生儿办理落户、保险、入托、入学、出国等手续均会用到《出生医学证明》,一定要妥善保管。

线上办理:以北京为例

办理时间:新生儿分娩一周后。

办理材料:新生儿父母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费用:出生医学证明由产妇分娩所在机构免费办理,由邮政速递(EMS)采取到付方式寄送到家。资费参考:北京12元,河北14元,天津15元,新疆、西藏24元,其他省份21元,以EMS实际收费为准。

办理范围:2021年4月20日零时以后在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基本信息齐全,并且与孕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集的《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信息比对一致者,可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线上申领。

办理流程:新生儿父母下载“北京通”APP,按照APP内“出生证申领”服务提示完成线上申领。

注意事项:一旦家长完成线上申领流程,则不能通过线下方式重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姓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规范汉字;若对分娩信息有异议,可通过公示的咨询电话联系分娩机构;分娩机构同步开展线上、线下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业务。

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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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出生证明办好后,就可以给宝宝上户口了。上户口可以让宝宝在法律层面正式成为家中一员,而且上户口之后,宝宝就有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1.办理地点、时限

办理地点:父母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国家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要在宝宝出生一个月内办理。

2.办理时需要的证件

宝宝的出生证明原件,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3.注意事项

宝宝的户口类别(农业户口或非农户口)由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类别决定;如果母亲没领结婚证就生了宝宝,可以在补办结婚证后给宝宝上户口。如果无法尽快补办结婚证(比如未到法定婚龄或单亲等其他原因),通常要在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后,才能给宝宝上户口,而且户口只能随母亲。具体缴纳金额和其他事项建议咨询计生部门或派出所。

三、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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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证

宝宝满月时就要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了,所以预防接种证一定要在满月之前办好。

1.办理地点、时限

办理地点:居住地所在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1个月之内

2.办理时需要的材料和证件

房本或居住证,宝宝出生证明,乙肝和卡介苗接种单,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预防接种证在现居住地办理就可以,不用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预防接种证里的疫苗大部分都是免费的,当然也有部分自费的,上面写明了每一针的接种月龄,家长要按照月龄,定期带宝宝去打疫苗。每次都要带上预防接种证,方便医护人员记录疫苗接种情况;预防接种证是宝宝入托入学必备的,所以一定要妥善保管。

四、社保卡

刚出生的宝宝免疫系统还不完善,容易生病,免不了经常去医院,医院看病花费肯定是不小的,所以参加社保是很有必要的,能为家长减轻不少的费用负担。

1.办理地点、时限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办理时限:新生儿出生90天内办理当年的社保,90天后办理次年的社保

2.办证需要的材料和证件

宝宝的户口本原件、出生证明原件,父母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宝宝的一寸白底照片,宝宝的银行卡(办理代扣)

3.办理流程

首先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然后提交表格和材料后次月去指定银行办理签约。以后每年都必须在指定月份内去查看是否缴费,如果错过了缴费时间,不能补缴,当年不能享受医保,只有等明年再缴费。

4.注意事项

如果宝宝户籍地在 A 地,但随爸妈居住在 B 地,也可以参加 B 地的医保(比如在北京,父母均非京籍可以凭借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为宝宝在北京办理社保)。

五、儿童身份证


宝宝出生后的办证大全,错过办理时间会很麻烦

居民身份证

宝宝出生后先办理户口簿,办理完成后也可以办理身份证,有了身份证出行比较方便。

1.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办理时间:一般派出所建议宝宝大点办理身份证,方便拍照和留取指纹

2.办证时需要的证件

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宝宝的户口本原件

3.注意事项

由于随着年龄的增大,宝宝容貌比成人变化大,所以儿童身份证有效期只有五年,到期之后要及时去换新证。

总结

宝宝出生后办证顺序:出生证明、户口簿、预防接种证、社保卡、儿童身份证


宝宝出生后的办证大全,错过办理时间会很麻烦

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为当事人的我们该怎么办?婚姻法有规定

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为当事人的我们该怎么办?婚姻法有规定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no"?> 4. 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4. 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结婚登记是有一定的程序要求的,结婚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才能登记。但实践中,常有违反结婚登记程序的事情发生。比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如何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是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点解读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婚姻法》第10条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只要不符合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结婚登记瑕疵事件时有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又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导致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瑕疵而无法实现离婚目的,故需要给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便多渠道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对于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不属于民事诉讼,而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地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地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①关于身份证的审查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②关于户口簿的审查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③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3)登记

①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②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结婚登记程序可能存在的瑕疵

(1)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

由于结婚是关系到人身及身份的重大事情,因此《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同时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的重大瑕疵。

(2)资料不齐全就进行了登记

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有些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严格审核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也是比较严重的登记程序瑕疵。

(3)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的资料是伪造的

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构的材料是伪造的,如伪造了年龄,伪造了体检报告等。

(4)冒用或者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被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这种情形也应当予以撤销。

(5)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地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构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登记,这在程序上也是有严重瑕疵的。

三、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民事诉讼中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不能认定婚姻无效。

典型案例

亿万富翁去世,其父母与其妻子争夺遗产,母亲要求撤销其婚姻

张某娣为宁波奉化人,出身生意世家。1997年年底,23岁的她在就读于温州师范学院时认识了温州乐清的生意人胡某招,随后关系日渐亲密。1999年,他们在杭州买了一套房子,开始共同生活。不久,他们得知上海有关部门决定改建七浦路服装市场。2001年,新七浦服装市场正式建成开张,胡某招占据了其中85%的股份,市场绝大部分铺位被认购一空。胡某招向张某娣求婚,同年10月1日,他们按照胡某招母亲郑某菊的意思回到乐清,举办了隆重的婚宴。2002年,利用春节休息的间隙,张某娣和胡某招到乐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20日,乐清市民政局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同年9月,就在胡某招与张某娣的女儿即将出生时,胡某招因患病卧床不起。9月女儿出生后,胡某招于10月21日亡故。

料理完后事后,张某娣与胡家人就财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娣将胡某招54岁的母亲郑某菊告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刚受理遗产争议案不久,胡母郑某菊和胡某招与前妻的儿子胡某飞在乐清提起行政诉讼,将乐清市民政局推上法庭,要求乐清市民政局撤销其颁发给胡某招和张某娣的结婚证。

郑某菊认为由于被告乐清市民政局在结婚双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明知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却违法办理了登记结婚,给张某娣争夺胡某招的财产提供了依据,直接损害了利害关系人即自己和胡某飞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乐清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2年2月20日,张某娣、胡某招在胡堂兄胡某定陪同下到乐清蒲岐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胡某招因与婚姻登记员发生纠纷离去。此后,胡某定拿来胡某招离婚证、张某娣婚姻状况证明和胡、张二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代胡、张二人签名,代领了胡、张二人的结婚证。法院认为民政局在胡、张二人没有到场,由他人代领的情况下颁发结婚证,其程序是违法的,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撤销了张和胡的结婚证。

张某娣不服判决,于6月下旬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005年12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胡、张二人结婚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有效,因此撤销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由于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被要求撤销婚姻,本案应该说是最著名的案件。上诉人张某娣的代理律师为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树义教授,担任被上诉人郑某菊代理律师的为著名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双方围绕“郑某菊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民政局颁发的有瑕疵的结婚证是否应该被撤销”等法律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此案在舆论界被称为“南北法学大腕斗法”。应该说,最终二审的判决也是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

2005年4月22日〔2003〕浙行他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郑某菊、胡某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中,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程序违法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能否判决撤销等问题意见分歧大。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郑某菊、胡某飞具有原告资格,有权对乐清市民政局准予胡某招、张某娣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少数意见认为,郑某菊、胡某飞无权对他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适用撤销判决。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为多数意见。因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又很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钧院请示,请复示。

律师提醒

婚姻是人一生中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一定要慎重对待,切不可当作儿戏。婚姻登记一旦被撤销,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为了自己的婚姻幸福着想,当事人在结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结婚登记程序,切不可弄虚作假,否则将来吃亏的一定是自己。当事人结婚时,至少应当保证以下几点:

1.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是一生中的大事,生命中最庄严的仪式应当亲自去参与。切不可因为路途遥远、时间紧迫等原因而不亲自到场。

2.提供的材料真实

提供给婚姻登记机构的材料如果不符合规定,那么就多修改几次,切不可为了图省事,而伪造材料。

3.到有权接受婚姻登记的机构进行登记

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构都有权进行婚姻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地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浩炜普法」05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浩炜普法」05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1. 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进行结婚登记程序如下:

「浩炜普法」05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2.本人未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三种:(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只有一方拿另一方身份证、户口簿去办理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委托一个熟人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找婚姻登记机关的朋友代办登记; 或一方本人到场,另一方冒名顶替骗取登记;或者双方虽都去了,但登记的名字、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有误;或结婚证没有照片、没有印章,但最后领取了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这些情形在登记程序上都有瑕疵,但是均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诸如前述的各种情况),民政部门颁发了结婚证,但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本人真实意愿或本人不知情,仍然属于登记程序的瑕疵,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条可以看出,《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列明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外的情况,属于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一般属于行政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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